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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编辑:文本库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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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外国留学生教育工作,是我国对外开放和高等教育国际交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XX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留学生工作健康发展,并使就读在我校的外国留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生活愉快,根据国家教育部《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草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XX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接受留学生应当遵循我国的对外政策和教育制度,择优录取。

  第二条留学生的教学和培养,原则上根据学校制订的教学计划进行,但可以结合留学生的情况和要求,作必要的调整。

  第三条我校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交由大学教务处和相关学院负责,日常生活管理由相关学院和后勤集团负责,留学生费用由大学计财处负责,出入境及居留手续办理工作按照归口原则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第二章接受工作

  第四条凡以政府名义接受的留学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通过校际交流或其他途径接受的留学生,由学校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留学生的文化水平、年龄和健康状况等,须符合我国接受留学生的规定。留学生来华后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来华学习的留学生应当持普通护照。凡持外交、公务、特别(或官员)护照的,入学前应当由有关驻华使馆出具照会,声明其在华学习期间放弃有关特权,并向公安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 入学教育和课外活动

  第七条对留学生要进行入学教育,介绍我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帮助他们了解我国的教育制度,适应我国的生活习惯。结合留学生的思想情况,要经常进行勤奋学习、遵守法纪、团结友好的教育,帮助他们了解我国的政治、历史、文化、经济和风俗习惯,并根据不同对象,介绍我国的政治主张。

  第八条留学生可以参加大学或相关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

  第九条对留学生的重要传统节日或宗教节日(如宰牲节、圣诞节、复活节等),学校不放假,如学生请假,可准假一至三天;如留学生要求到寺庙或教堂举行宗教仪式,可自行联系前往。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请假与考勤

  1、学生要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留学生教育管理办公室的老师请假,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一周(一学期不得超过两次)。因病请假应附医院证明,准假后方可。未经请假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课者,按旷课处理。

  2、学生必须尊重教师,自觉维护课堂纪律。上课期间不应出现大声喧哗、吃东西、使用通讯工具、随意进出教室等不文明行为。出现上述行为老师有权利让学生离开教室,并按旷课处理。

  3、学生应按时上下课,迟到早退累计两次算旷课一次,迟到或早退十分钟以上者按旷课处理。

  4、学校要求参加的各种会议或活动,未经请假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5、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各班班长应严格记录考勤,任课老师和班主任进行监督。每门课程旷课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25%将取消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资格,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经学院研究可视其态度决定能否另行安排考试。

  6、一学期累计旷课累计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达60学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7、进入实验室必须穿工作服,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8、爱护教室里的多媒体设备,如出现人为的损坏,由学生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考试与成绩

  9、每门课程的成绩评定由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组成,满分各为100分,60分为及格。其中笔试成绩中平时考试成绩占30%,期末笔试成绩占70%;口试成绩中实验考试成绩占30%,期末口试成绩占70%。

  笔试和口试成绩均及格,该门课程成绩才为合格。

  10、学生参加期末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或护照,否则不允许进入考场。在考试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按照老师的要求就座。不准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各种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11、凡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夹带纸条,翻看书本、抄袭他人试卷、核对答案、传递纸条以及携带现代通讯工具作弊者,或有意让他人抄袭者、出示答案者,均按违纪作弊处理,监考老师有权没收试卷并责令其退出考场,成绩按零分记。

  12、 对于有明显作弊行为或意图的学生,主考教师或监考教师可对其进行劝阻,将其姓名、学号记入考场记录,同时将其学号公布于众;如该生仍不终止其行为,主考教师或监考教师可直接将其列入考场记录违纪作弊考生。对于干扰考试秩序,阻碍考试正常进行,经监考教师劝阻无效者,监考教师有权责令其退出考场,按违纪作弊处理,成绩按零分记。

  13、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依据《医学院留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三种:书面警告、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升级与留级

  14、学生每学年应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成绩合格(包括按规定补考、重修及格的课程)后准予升级。

  15、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所学课程一半以上的给予留级预警,累计两次给予留级处理。一学期累计两门课程重修不及格者给与留级处理。

  16、毕业实习不合格者予以留级。

  17、学生留级后,所有课程必须重修并参加考试,以当年考试成绩为准,不及格科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18、留级的学生将转入下年级继续学习,学费按照下一年级的标准收取,如再次达到留级标准,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休学与复学

  19、要求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单,由学校审核,报请大学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备案。

  20、因病休学须出具校医院或附属医院的证明,因病缺课六周以上不能跟班学习者应劝其休学。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六周者,作休学处理。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可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期限总计不得超过两学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21、休学期满的学生,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来校。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还需将康复的医生证明寄给学校,得到批准返校后需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不能复学,并在一周内离校回国,旅费自理。

  第十四条转学

  22、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如有特殊原因需转学者,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校方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入其他学校就读。

  23、从其他学校转入我院继续学习者,有成绩证明通过的课程,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以不参加我校的课堂授课,但必须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以我校的考试为准。

  第十五条退学

  2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或癫痫病、麻疯病、艾滋病及疟疾等传染病的学生,或因其他疾病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应即退学。

  25、因病休学满两年仍不能复学的学生,应即退学。

  第十六条毕业、学位与证书

  26.学生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其成绩经审核达到毕业标准方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XX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28.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规定学制二年。学习年限延长后仍未达到毕业标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29.退学学生学满一年或一年以上,学校可出具有关学习的证明。对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学校不出具任何证明。

  第十七条离校

  30.留学生离校(包括转学、退学、毕业、结业)应办理以下手续。

  a结清各项费用。

  b转学、退学者交还学生证等各种校内证件。

  c按规定办理各项离校手续。

  32.毕业生(或修业期满)应于毕业、结业后一周内离校。逾期不离校者,不再享受在校留学生待遇。

篇2:学院离退休党总支党费使用管理规定

  学院离退休党总支党费使用管理规定

  党员交纳党费是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也是增强党员组织观念的具体体现,党员应从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按规定主动交纳党费。党费只能用于党的事业,党的活动。

  一、党费使用开支事项:

  1、党员教育,培训费用的补充开支;

  2、党员学习材料和订阅党员读物费用开支;

  3、党内表彰奖励费用的开支;

  4、对有特殊困难的党员的经济补助费用的开支;

  5、支部活动费用的必要开支;

  6、看望慰问费用的开支。

  二、党费使用审批制度:

  1、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

  2、党费开支的票据经有审批权的领导和经手人签字后方可作账;

  3、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

篇3:学院关于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规定

  学院离退休党总支关于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规定

  加 强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管理,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离退休党员解决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的困难。防止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挂空”,确保每个党员都纳入党的一 个组织的教育管理活动之中。健全组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定期督促检查,确保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离退休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做如下规定:

  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受手续,及时将离退休党员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并加强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

  2、将接受离退休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3、离休党员干部和原院级领导的组织关系原则上保留在我院离退休党总支,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

  4、退休党员的组织关系原则上保留在我院离退休党总支,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因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长期不能到学院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各项活动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部批准,可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街道党委或居委会党支部,就近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5、组织关系在我院的离退休党员,因就医、探亲或其它原因外出时间越过6个月,由学院党委组织部开据党员证明信件,到当地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定期向我院离退休党总支汇报思想。

  6、过去已转归街道党委管理的退休党员,仍在街道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7、所有离退休党员要时刻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及时交纳党费,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自己的模范行动,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贡献。

篇4:学院对居住外地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规定

  学院对居住外地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规定

  为了做好我院长期居住外地的离退休教职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及健康状况,从各方面关心他们,特就这部分老同志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规定如下:

  1.对异地安置的老同志应每年按时把活动费寄到代管单位,并协助办理工资、医疗、福利等相关事宜。

  2.每年春节给长年居住外地离退休人员寄慰问信,表示学校的关心。

  3.离退处按规定定期安排走访慰问活动,对长年居住外地的老同志进行实地探访,以便掌握老同志的实际情况,体现对老同志的关心。

  4.加强与居住外地老同志及子女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老同志的生存居住情况和健康状况。

  5.为严肃国家法纪,若发现亲属对已亡故的老同志知情不报,吃空头名额等情况,报请学校及亲属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篇5:学院慰问生病住院的离退休教职工规定

  学院慰问生病住院的离退休教职工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离退休教职工生病住院治疗期间的看望和慰问工作,体现学院对老同志的关怀,让老同志能其实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温暖,特制定此办法。

  一、离退休教职工生病住院期间,离退休处应及时派人并会同离退休老同志原工作部门代表学院到医院看望慰问,以体现学校对离退休老同志的关怀。

  二、离休干部、退休厅局级干部生病住院期间,由组织部、离退休负责同志前往医院看望;其他人员由离退休管理处派人看望。

  三、对在异地安置或异地代管生病住院的老同志的慰问,离退休处要根据所处地区的远近、老同志病情严重的程度,分别采取前往看望、打电话等方式进行慰问。如离休干部和退休厅局级干部在XA以外地区生病住院,离退休处原则上应派人前往慰问。

  四、慰问标准:离退休教职工住院慰问标准为每人次不超过200元。

  五、离退休教职工生病住院期间原则上只看望慰问一次,特殊情况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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