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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对居住外地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规定

编辑:文本库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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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对居住外地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规定

  为了做好我院长期居住外地的离退休教职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及健康状况,从各方面关心他们,特就这部分老同志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规定如下:

  1.对异地安置的老同志应每年按时把活动费寄到代管单位,并协助办理工资、医疗、福利等相关事宜。

  2.每年春节给长年居住外地离退休人员寄慰问信,表示学校的关心。

  3.离退处按规定定期安排走访慰问活动,对长年居住外地的老同志进行实地探访,以便掌握老同志的实际情况,体现对老同志的关心。

  4.加强与居住外地老同志及子女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老同志的生存居住情况和健康状况。

  5.为严肃国家法纪,若发现亲属对已亡故的老同志知情不报,吃空头名额等情况,报请学校及亲属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篇2:SH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SH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维护学校与非事业编制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健全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SH市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不列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依法与学校建立劳务关系或者劳务派遣用工关系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 学校严格控制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总体规模和使用范围。非事业编制人员主要用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

  第四条 学校主要以劳务派遣形式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以其他用工形式作为辅助和补充。

  第二章 录用程序

  第五条 学院、系所或其它部门(以下简称用工部门)确因实际工作需要,可申请招录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六条 用工部门需按照"先审批、后用工"原则招录非事业编制人员,未经审批直接用工或隐瞒用工事实的,学校不予办理相关用工审批手续,由此带来的后果由实际用工部门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主要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 用工部门招录的适龄社会从业人员,应依托经人事处审核同意的、有正规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办理劳务派遣手续。

  第八条 安保、保洁、绿化等辅助性、替代性强的岗位,需通过专业劳务外包公司进行服务外包。

  第九条 用工部门因临时任务,需聘用校内外退休人员、其它单位兼职人员以及在校学生,应明确告知用工性质,并与其签订劳务协议。

  第十条 用工部门招录非事业编制人员需遵循"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规范操作:

  (一)拟定用工计划并报学校审批;

  (二)在人事处网站发布招录信息;

  (三)组织招录;

  (五)确定拟用人选并报学校审批;

  (六)体检;

  (七)办理用工手续。

  第十一条 招录的非事业编制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符合岗位要求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和心理条件;

  (三)具有岗位要求的从业资质、学历、知识与能力。

  第三章 用工管理

  第十二条 人事处是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用工审批和规范管理;用工部门作为用工主体,是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与考核等工作;校人才服务中心是劳务派遣人员的校内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手续的办理、劳务派遣人员的跟踪管理及与用工部门和派遣机构的沟通协调。

  第十三条 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协议的同时,用工部门需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岗位协议,明确告知工作要求和劳务报酬,作为劳务派遣用工协议的附件;属于劳务用工的,学校、用工部门与所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工作期限、试用期、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务报酬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四条 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用工协议期限一次不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用工部门应加强对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劳务派遣协议延续、终止或解除用工关系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劳务关系或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应当终止或解除:

  (一)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用工协议期满的;

  (二)非事业编制人员与用工部门协商一致、并经学校同意解除的;

  (三)非事业编制人员违反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用工协议的约定,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或解除用工关系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上终止或解除劳务关系或劳务派遣用工关系条件,用工部门拟不再继续用工的人员,用工部门需在协议终止或解除前30天报人事处,同时向所用非事业编制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务关系或劳务派遣用工关系的证明,并为其办理解除或终止用工关系的相关手续。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八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经费一般由用工部门承担。特殊情况需要学校承担经费的,需经学校审批。

  第十九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依据岗位实行协议工资制,按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用工协议约定薪酬及其它相关待遇。其中,劳务协议人员的劳务费由学校直接支付,必要时可为其购买相关的商业保险;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工资、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用工部门与派遣公司统一结算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用工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篇3:A公司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A公司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销售管理,达成销售目标,提升经营绩效,将销售人员之业务活动予以制度化,特制定本规章。

  a)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销售人员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之。

  b) 权责单位

  (1) 销售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 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工作。

  2. 一般规定

  2.1.出勤管理

  销售人员应依照本公司《员工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各项出勤考核。但基于工作之需要,其出勤打卡按下列规定办理:

  2.1.1.在总部的销售部人员上下班应按规定打卡。

  2.1.2.在总部以外的销售部人员应按规定的出勤时间上下班。

  2.2工作职责

  销售人员除应遵守本公司各项管理办法之规定外,应善尽下列之工作职责:

  2.2.1部门主管

  (1) 负责推动完成所辖区域之销售目标。

  (2) 执行公司所交付之各种事项。

  (3) 督导、指挥销售人员执行任务。

  (4) 控制存货及应收帐款。

  (5) 控制销售单位之经费预算。

  (6) 随时稽核各销售单位之各项报表、单据、财务。

  (7) 按时呈报下列表单:

  A、销货报告。

  B、收款报告。

  C、销售日报。

  D、考勤日报。

  (8) 定期拜访辖区内的客户,借以提升服务品质,并考察其销售及信用状况。

  2.2.2销售人员

  (1)基本事项

  A、应以谦恭和气的态度和客户接触,并注意服装仪容之整洁。

  B、对于本公司各项销售计划、行销策略、产品开发等应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泄漏予他人。

  C、不得无故接受客户之招待。

  D、不得于工作时间内凶酒。

  E、不得有挪用所收货款之行为。

  (2)销售事项

  A、产品使用之说明,设计及生产之指导。

  B、公司生产及产品性能、规格、价格之说明。

  C、客户抱怨之处理。

  D、定期拜访客户并汇集下列资料:

  a、产品品质之反应。

  b、价格之反应。

  c、消费者使用量及市场之需求。

  d、竞争品之反应、评价及销售状况。

  e、有关同业动态及信用。

  f、新产品之调查。

  E、定期了解经销商库存。

  F、收取货款及折让处理。

  G、客户订货交运之督促。

  H、退货之处理。

  I、整理各项销售资料。

  (3) 货款处理

  A、收到客户货款应当日缴回。

  B、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货款。

  C、不得以其他支票抵缴收回之现金。

  D、不得以不同客户的支票抵缴货款。

  E、应以公司所核定之信用额度管制客户之出货,减少坏帐损失。

  F、货品变质可以交换,但不得退货或以退货来抵缴货款。

  G、不得向仓库借支货品。

  H、每日所接之定单应于次日中午前开出销货申请单。

  2.3.移交规定

  销售人员离职或调职时,除依照《离职工作移交办法》办理外,并得依下列规定办理。

  2.3.1销售单位主管

  (1)移交事项

  A、财产清册。

  B、公文档案。

  C、销售帐务。

  D、货品及赠品盘点。

  E、客户送货单签收联清点。

  F、已收未缴货款结余。

  G、领用、借用之公物。

  H、其他。

  (2)注意事项

  A、销售单位主管移交,应呈报由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共同签章之《移交报告》。

  B、交接报告之附件,如财产应由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共同签章。

  C、销售单位主管移交由总经理室主管监交。

  2.3.2.销售人员

  (1)移交事项

  A、负责的客户名单。

  B、应收帐款单据。

  C、领用之公物。

  D、其他。

  (2)注意事项

  A、应收帐款单据由交接双方会同客户核认无误后签章。

  B、应收帐款单据核认无误签章后,交接人即应负起后续收款之责任。

  C、交接报告书由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共同签章后呈报总经理室(监交人由销售主管担当)。

  3. 工作规定

  3.1.工作计划

  3.1.1.销售计划

  销售人员每年应依据本公司《年度销售计划表》,制定个人之《年度销售计划表》,并填制《月销售计划表》,呈主管核定后,按计划执行。

  3.1.2.作业计划

  销售人员应依据《月销售计划表》,填制《拜访计划表》,呈主管核准后实施。

  3.2.客户管理

  (1) 销售人员应填制《客户资料管制卡》,以利客户信用额度之核定及加强服务品质。

  (2) 销售人员应依据客户之销售业绩,填制《销售实绩统计表》,作为制定销售计划及客户拜访计划之参考。

  3.3.工作报表

  3.3.1.销售工作日报表

  (1) 销售人员依据作业计划执行销售工作,并将每日工作之内容,填制于《销售工作日报表》。

  (2) 《销售工作日报表》应于次日外出工作前,呈主管核阅。

  3.3.2.月收款实绩表

  (3) 销售人员每月初应填制上月份之《月收款实绩表》,呈主管核示,作为绩效评核,帐款收取审核与对策之依据。

  3.4.售价规定

  (1) 销售人员销货售价一律以本公司规定的售价为准,不得任意变更售价。

  (2) 如有赠品亦须依照本公司之规定办理。

  3.5.销售管理

  (1) 各销售单位应将所辖区域作适当划分,并指定专属销售人员负责客户开发、销货推广、收取货款等工作。

  (2) 销售单位主管应与各销售人员共同负起客户信用考核之责任。

  (3) 货品售出一律不得退货,更不准以退货抵缴货款;但变质货品可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退货。

  3.6.收款管理

  (1) 有销售人员收款,必须于收款当日缴回公司财务。

  (2) 销售人员应于规定收款日期,向客户收取货款。

  (3) 所收货款如为支票,应及时交财务办理银行托收。

  (4) 未按规定收回的货款或支票,除依据相关规定惩处负责的销售人员外,若产生坏帐时,销售人员须负赔偿之责任。

篇4:实验小学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实验小学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

  为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晨检管理,有效防止食物中毒及传染病的发生,确保学校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每天上班前,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及食堂负责人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晨检和健康观察。及时掌握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食堂工作人员有急性发热、头痛、化脓性皮炎、腹泻等症状,要及时将其调离工作岗位,劝其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待病痊愈后经医生证明后方可上岗。凡发现有从业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须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2.每天做好食堂工作人员晨检检查记录,并在晨检表上签字,检查结果要求真实、准确。

  3.每天上班前,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及食堂负责人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个人卫生情况及工作衣帽等穿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为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管理,确保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特制定本制度。

  1.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腹泻、咳嗽、发热、呕吐、手外伤等),不准上岗。食品从业人员,凡患病、有疾病先兆必须向食堂报告,患者本人与其他知情人员不得隐瞒。

  3.上岗前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口罩,佩戴好工号牌。上岗时不准穿拖鞋。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接触不洁物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4.保持个人卫生,做到勤理发、勤洗澡、勤换洗衣帽。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以及戴戒指等首饰加工食品。

  5.从事面点、配菜等加工人员应佩戴一次性手套或用小毛刷刷手,做到指甲无污垢,清水冲洗消毒方可上岗操作。

  6.分饭前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或佩戴一次性手套,分饭菜、送食品等佩戴口罩、一次性手套,不准在食品前说话、打喷嚏、咳嗽和其他易污染食品的不卫生行为。取糕点面食必须使用食品夹。

  7.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8.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处理食物前;上厕所后;处理生食物后;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9.不准把私人物品、有害物品带入操作间。

  10.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严禁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随地吐痰、擤鼻涕、挠痒、掏耳朵、剔牙和嬉戏打闹。

  11.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12.凡违反以上各项规定者,先提出批评教育,教育后仍不改者要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调离食堂。

  食堂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并完善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1.新员工上岗前须经岗前纪律、安全、卫生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如因特殊事由未能参加岗前培训的,学校应另行安排时间为其进行补课。

  2.制定食堂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培训,培训要落实时间、人员、内容,并认真做好学习记录。

  3.培训内容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业务知识、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及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4.结合季节特点,每年组织开展突发性传染病、肠道疾病及其他季节性多发疾病专题知识培训。

  5.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食堂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篇5:实验小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实验小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按规定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2.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按有关规定为学校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证件到期的按规定及时换领新证,有事项变更的,要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3.建立健全并落实校长陪餐制、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结合学校实际,对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定期修订完善。

  4.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督促指导食堂工作人员在入职前办理健康证,并将健康证放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无法办理健康证的一律不得录用。定期组织食堂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确保食堂所有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安全上岗。健康证到期前,要督促工作人员及时办理新健康证。

  5.督促指导食堂工作人员在入职前,接受岗前培训,熟练掌握岗位职责、操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考核不合格需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平时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做好培训记录和考试记录。

  6.落实晨午检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发现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7.要从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8.每学期在师生中开展食堂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普遍反映问题集中进行整改,促进食堂提高饭菜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9.定期组织食堂开放日活动,开放日期间,不能让家长随意进入食堂操作区域,应通过监控视频让家长了解食堂管理情况,提出宝贵意见,不断改善提升食堂饭菜质量。

  10.定期检查维护食堂的各项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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