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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大学外事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文本库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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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大学外事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央对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批示,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处、院(系)、中心(所)因接待国(境)外来宾而发生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赠礼等外事接待费用。

  第三条 外事接待应符合国家的外交政策和教育外事政策,坚持互惠对等原则。邀请外宾来访应结合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业务工作的现实需要与发展规划,提高计划性,尽量减少临时性、纯礼节性和无实质成效的接待。

  第四条 学校外事接待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国际事务处作为外事接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校级外事接待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其他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外事接待活动。

  第二章 接待规范

  第五条 学校层面邀请的外宾团组接待费预算,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一安排,并归口国际事务处统一使用与管理。学院、部门层面邀请的外宾接待,由各部门自行统筹安排。

  第六条 各类专项科研项目或课题层面邀请的外宾接待费,作为国际学术交流费,在立项部门批准的项目或课题预算中安排。

  第七条 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预算,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外宾接待费开支范围与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第三章 接待流程

  第八条 外宾来访前,应认真落实接待准备工作,明确来访目的、来访人员、具体内容等,制定详细的接待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接待,力求产生实际效益和成果。

  第九条 凡请校领导参加的重大外事接待,由国际事务处协助外事分管领导协调校领导出席接待。

  第十条 外事接待过程中应注意记录、保存相关资料和工作照片(视频)等。接待任务完成后,积极落实接待达成的意向,切实保证接待效益和成果,认真总结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十一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外事纪念品费用等。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十二条 外宾住宿费按以下规定开支:

  1. 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宾馆住宿。

  2. 外宾住房标准:校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校内宾馆的行政房或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第十三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1. 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餐厅用餐。

  2. 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第十四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1. 原则上应在学校内部的餐厅安排宴请,宴请过程中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2. 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部长级以上代表团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400元;校长级及以下代表团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50元、100元、60元。

  3. 外宾在校期间,各部门宴请不得超过2次。

  第十五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1. 确需学校提供交通服务的外宾接待,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2. 外宾到SH市以外地区访问,确需学校安排交通服务时,原则上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3.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1. 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2. 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或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部门赠礼1次,其他部门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3. 如收礼方为副部级及以上人士,或国际知名专家学者,每人次礼品不超过400元;如收礼方为校长级别人士,每人次礼品不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第十七条 外宾来校访问期间,原则上不安排旅游参观活动,各类旅游景点门票应由外宾自理。如确有需要安排,应事先在外宾接待计划中单独列出,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凭据按实列支。

  第十八条 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均由外宾自理。

  第五章 陪同人员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二十条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学校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二十一条 陪同外宾赴SH市以外地区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SH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的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可使用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学校的外宾接待审批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外宾接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监督、审批和管理,并对本单位外宾接待审批制度执行情况、外宾接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并配合财务处做好接待费的报销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外事接待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接待清单、来访证明文件(如电子邮件等),接待单位应按规定如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费用,均应在标准限额内,凭据按实报销。

  第七章 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及参加人员应严格遵守接待安排,注重外事礼仪,注意着装,会见、会谈中应当关闭手机和避免其他干扰。

  第二十七条 接待过程中注意外宾安全,包括交通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提醒外宾妥善保管自己的重要证件和财物。

  第二十八条 外事接待中应遵守外事纪律,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密。提供给外宾的介绍材料必须事先审核,严格把关。

  第二十九条 遇外国记者或其他外籍人士采访、调查,应立即报告党委宣传部酌情处理。

  第三十条 国外非政府组织、基金会和有关团体人员来访、捐助(赠)和开展社会调查等,必须事先了解其政治背景、宗教背景、捐助(赠)目的等情况,并书面向党委办公室报告,在得到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分工负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师生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外事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外事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事务处会同财务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解释。

篇2:SH大学新创办学术期刊申报管理办法

  SH大学新创办学术期刊申报管理办法

  为规范SH大学新创办学术期刊申报管理工作,保证新创办学术期刊准备工作充分、规划合理,期刊可持续发展与快速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创办学术期刊的申报,由具有办刊需要的校内优势学科通过所在学院提出,填写《SH大学主办期刊创刊申报表》,校期刊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所在专业和期刊出版两方面的专家进行评估,听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召开小组会议讨论审批。

  二、新创办学术期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出版法规和党的宣传政策,申请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须符合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在相关学科领域中具有学术期刊方面的唯一性或独特性;

  (三)符合SH大学整体发展规划、校内优势学科的发展需要,以及校办学术期刊的整体布局。

  三、申报新创办学术期刊的学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SH大学校内优势学科,在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中占据重要位置;

  (二)有稳定的经费支持,期刊创办之后的五年内,学科及所在学院在经费上的总投入不少于办刊所需经费的三分之二;

  (三)拟任新创办学术期刊主编为学科带头人并具备三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英文刊主编在国际性学术团体中担任副会长以上职务,或者在被SCI、EI、SSCI等数据库高区收录的期刊担任一届以上主编或副主编职务,中文刊主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团体中担任副会长以上职务;

  四、申报新创办学术期刊的学科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确定新创办学术期刊的刊名、语种、专业归属、办刊宗旨、发行范围、主办单位(含联合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出版单位、版权归属、出版方式(纸质出版或数字出版、出版数量等)等;

  (二)完成新创办学术期刊的可行性调研报告,包括现有类似期刊的基本情况,新创办学术期刊的优势、劣势及对策,办刊条件、预期目标和发展规划,与SH大学相关学科的对接和互动等;

  (三)确定新创办学术期刊的主编、编委团队及工作制度,一般由该学科带头人担任主编,学科主要成员担任工作编委,注意校内编委所占比例及梯队结构,团队成员职责明确、工作流程清晰、考核机制健全,建立意识形态和涉密稿件方面的把关机制;

  (四)确定新创办学术期刊近五年的经费预算,其中,支出方面包括创刊启动资金及后续历年开支的金额与项目,来源方面包括学科、学院、学校历年投入的金额与比例,其他经费来源与金额;

  (五)确定新创办学术期刊近五年的具体目标和出版计划,内容包括逐年的专辑、专题策划情况,逐年组织、约稿的国际知名专家和高被引作者的文章篇数,逐年的期刊被引频次、影响因子及被数据库收录情况等,英文刊还须明确逐年海外编委和海外来稿所占比例。

  五、本办法适用于SH大学校内各学科申报新创办学术期刊工作。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SH大学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3:SH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SH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自制仪器设备是指通过自行设计、自行加工制造的专用仪器设备;或仪器设备虽有各自独立功能,但经设计加工后组成一个整体系统的专用仪器设备。

  第二条 自制仪器设备应根据具有专门用途的教学、科研需求研制,在技术或功能上应有创新。

  第三条 自制仪器设备对于推动学校实验室建设有着积极作用,学校鼓励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实用仪器设备,并推广应用。

  第二章 立项

  第四条 研制自制仪器设备需申请立项。立项前申请人应做好充分的调研工作,填写《SH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立项申请书》,包括下列信息:

  (一)仪器设备需求情况分析及自制理由;

  (二)自制仪器设备功能、技术指标;

  (三)研制计划及完成时间;

  (四)技术人员名单及各自所承担的任务;

  (五)自制仪器设备经费详细预算;

  (六)验收标准和方式;

  (七)预计效益情况;

  (八)违约处理及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SH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立项申请书》经学院(系)、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报学校实验设备处,由实验设备处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自制仪器设备的研制。

  第六条 研制经费10万元(含)以上的,还需按照《SH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自制仪器设备研制过程中,由实验设备处跟踪自制仪器设备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由实验设备处组织中期考核。申请人应定期向实验设备处书面汇报自制仪器设备研制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经费的使用情况,确保按期完成。

  第八条 自制仪器设备研制过程中涉及外购仪器设备及零配件的,按《SH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费使用应按照立项设计方案和预算规定执行。财务处和审计处在仪器设备研制过程中对经费的使用加强检查和监督。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必须提供经费预算及经费使用决算表等,由实验设备处负责审核。

  第四章 验收

  第十条 自制仪器设备研制完成并运行正常后,申请人应及时向实验设备处提出验收申请,填写《SH大学自制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书》,由实验设备处组织专家对该仪器设备的技术水平、可靠性、稳定性及综合效益进行鉴定验收,验收结束后所有技术资料和图纸须归档。

  第十一条 对通过鉴定验收的自制仪器设备,实验设备处必须及时将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自制仪器设备研制完成后,有条件的应积极申报相关专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篇4: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是高等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的重要物资基础。为确保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教高〔2000〕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重仪器设备是指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教育部所管贵重仪器设备包括:

  (一)单价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单价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三)单价不足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申购与论证

  第四条 拟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前,应先对我校同类设备进行调研。若学校已有同类设备,须提供调研情况说明,其内容应包含现有同类贵重仪器设备的工作情况、与拟申购设备的区别,说明其不能共享的理由。

  第五条 经调研,确有必要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由申购人填写《SH大学固定资产申请审批单》和《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书》。

  《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书》包括:

  (一)所购贵重仪器设备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二)所购贵重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三)所购贵重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四)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五)效益分析。

  第六条 实验设备处和申购单位共同组织专家论证,专家组由三人(含)以上(人数为单数)组成,校外专家需占三分之二(含)以上。专家组论证通过并签署意见后,经学院(系)、部门分管领导确认及实验设备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分管校长批复下达后,实验设备处按照《SH大学仪器设备、材料、服务类项目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属教育部所管贵重仪器设备,必要时由教育部及SH市教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七条 申购单位须对《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书》的真实性负责;论证专家组须对"专家组论证意见"结论负责;设备申购人须对贵重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到校后由实验设备处组织验收,会同申购单位、厂家技术人员对发票、说明书、装箱单及技术资料等进行校验,检查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同时逐条考核该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等是否合格。经验收合格后,申购单位填写《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履历书及验收报告》并及时存档。

  在上述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仪器设备或资料损坏、缺失,根据有关规定,采购部门应立即向供货(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等手续。贵重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如达不到订货合同注明的要求,采购部门应向国家商检局提出商检,开具商检证明,向供货单位索赔。未经商检不得动用。

  第九条 验收合格后,申购单位到实验设备处办理入库手续,同时提交填写完整的《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履历书及验收报告》和《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随机资料保管情况表》。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贵重仪器设备。在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管理中,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做好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及维修记录。

  第十一条 根据《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应对每台贵重仪器设备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一般不准拆改和解体使用贵重仪器设备。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解体时,应经实验设备处批准。

  第四章 开放共享

  第十三条 根据《SH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及《SH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暂行办法》,完成校内30万元(含)以上贵重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后,至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设备管理人员应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其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等基本信息,经汇总、分类后,通过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完成由财政资金购置的校内10万元(含)以上贵重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后,无特殊情况,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将设备信息录入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发布信息,提供共享服务。鼓励由非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贵重仪器设备加入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第十四条 我校实行贵重仪器设备收费使用的管理办法。根据《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及结算管理办法》及《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及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各单位按照"收支分离"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收费办法。

  第十五条 我校实行贵重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贵重仪器设备的最大效益,鼓励以多种形式共享、开放使用贵重仪器设备,根据《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学校设立贵重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用于补贴开放共享的贵重仪器设备。

  第五章 调拨与报废

  第十六条 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贵重仪器设备,各单位应上报至实验设备处,实验设备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拨。

  第十七条 根据近三年贵重仪器设备的年度考核情况,实验设备处有权对连续三年闲置不用的贵重仪器设备进行校内调拨。

  第十八条 各单位报废贵重仪器设备,应严格按照《SH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填写《设备固定资产报废单》并附报废申请报告,由各学院(系)、部门实验室主任及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实验设备处,经实验设备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报废。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每年6月初实验设备处发布年度贵重仪器设备考核通知。考核对象为截至上年度5月31日在帐的全校贵重仪器设备,考核时间为上年度6月1日至当年度5月31日。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系统开启后,设备管理人员登陆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填写《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统计表》,经实验室主任和学院(系)、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审核确认后报实验设备处。由实验设备处对各学院(系)、部门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统计和汇总。考核结束后,教育部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将报送教育部。

  第二十一条 对在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维护维修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对严重失职者,根据情节轻重,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上大内〔2014〕3号)同时废止。

篇5:SH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SH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按照单价可将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分为一般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以下)和贵重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及以上)两类。

  第二条一般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实验室老师应及时修理,如无法修复,可报实验设备处。

  第三条一般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修理,应填写《仪器设备修理申请单》,经实验设备处审核后,由维修组修理或外送修理。未经实验设备处审核,自行外送修理,修理费用由送修人或送修学院(系)、部门自行承担。

  第四条贵重仪器设备维修按照《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因违反操作规定等人为原因造成非正常损坏仪器设备,按《SH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有关赔偿规定执行后及时进行维修。

  第六条凡属厂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受损时,实验室老师可直接与供货商联系,按照合同保修条款及时进行修复。

  第七条因技术落后、损坏严重不能修复,或因维修费用过高而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向实验设备处申请报废,经批准可作报废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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