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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编辑:文本库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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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是高等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的重要物资基础。为确保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教高〔2000〕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重仪器设备是指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教育部所管贵重仪器设备包括:

  (一)单价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单价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三)单价不足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申购与论证

  第四条 拟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前,应先对我校同类设备进行调研。若学校已有同类设备,须提供调研情况说明,其内容应包含现有同类贵重仪器设备的工作情况、与拟申购设备的区别,说明其不能共享的理由。

  第五条 经调研,确有必要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由申购人填写《SH大学固定资产申请审批单》和《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书》。

  《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书》包括:

  (一)所购贵重仪器设备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二)所购贵重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三)所购贵重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四)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五)效益分析。

  第六条 实验设备处和申购单位共同组织专家论证,专家组由三人(含)以上(人数为单数)组成,校外专家需占三分之二(含)以上。专家组论证通过并签署意见后,经学院(系)、部门分管领导确认及实验设备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分管校长批复下达后,实验设备处按照《SH大学仪器设备、材料、服务类项目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属教育部所管贵重仪器设备,必要时由教育部及SH市教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七条 申购单位须对《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书》的真实性负责;论证专家组须对"专家组论证意见"结论负责;设备申购人须对贵重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到校后由实验设备处组织验收,会同申购单位、厂家技术人员对发票、说明书、装箱单及技术资料等进行校验,检查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同时逐条考核该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等是否合格。经验收合格后,申购单位填写《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履历书及验收报告》并及时存档。

  在上述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仪器设备或资料损坏、缺失,根据有关规定,采购部门应立即向供货(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等手续。贵重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如达不到订货合同注明的要求,采购部门应向国家商检局提出商检,开具商检证明,向供货单位索赔。未经商检不得动用。

  第九条 验收合格后,申购单位到实验设备处办理入库手续,同时提交填写完整的《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履历书及验收报告》和《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随机资料保管情况表》。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贵重仪器设备。在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管理中,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做好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及维修记录。

  第十一条 根据《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应对每台贵重仪器设备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一般不准拆改和解体使用贵重仪器设备。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解体时,应经实验设备处批准。

  第四章 开放共享

  第十三条 根据《SH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及《SH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暂行办法》,完成校内30万元(含)以上贵重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后,至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设备管理人员应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其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等基本信息,经汇总、分类后,通过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完成由财政资金购置的校内10万元(含)以上贵重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后,无特殊情况,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将设备信息录入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发布信息,提供共享服务。鼓励由非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贵重仪器设备加入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第十四条 我校实行贵重仪器设备收费使用的管理办法。根据《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及结算管理办法》及《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及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各单位按照"收支分离"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收费办法。

  第十五条 我校实行贵重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贵重仪器设备的最大效益,鼓励以多种形式共享、开放使用贵重仪器设备,根据《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学校设立贵重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用于补贴开放共享的贵重仪器设备。

  第五章 调拨与报废

  第十六条 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贵重仪器设备,各单位应上报至实验设备处,实验设备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拨。

  第十七条 根据近三年贵重仪器设备的年度考核情况,实验设备处有权对连续三年闲置不用的贵重仪器设备进行校内调拨。

  第十八条 各单位报废贵重仪器设备,应严格按照《SH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填写《设备固定资产报废单》并附报废申请报告,由各学院(系)、部门实验室主任及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实验设备处,经实验设备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报废。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每年6月初实验设备处发布年度贵重仪器设备考核通知。考核对象为截至上年度5月31日在帐的全校贵重仪器设备,考核时间为上年度6月1日至当年度5月31日。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系统开启后,设备管理人员登陆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填写《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统计表》,经实验室主任和学院(系)、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审核确认后报实验设备处。由实验设备处对各学院(系)、部门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统计和汇总。考核结束后,教育部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将报送教育部。

  第二十一条 对在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维护维修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对严重失职者,根据情节轻重,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上大内〔2014〕3号)同时废止。

篇2:SH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SH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按照单价可将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分为一般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以下)和贵重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及以上)两类。

  第二条一般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实验室老师应及时修理,如无法修复,可报实验设备处。

  第三条一般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修理,应填写《仪器设备修理申请单》,经实验设备处审核后,由维修组修理或外送修理。未经实验设备处审核,自行外送修理,修理费用由送修人或送修学院(系)、部门自行承担。

  第四条贵重仪器设备维修按照《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因违反操作规定等人为原因造成非正常损坏仪器设备,按《SH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有关赔偿规定执行后及时进行维修。

  第六条凡属厂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受损时,实验室老师可直接与供货商联系,按照合同保修条款及时进行修复。

  第七条因技术落后、损坏严重不能修复,或因维修费用过高而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向实验设备处申请报废,经批准可作报废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篇3: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及结算管理办法

  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及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校对贵重仪器设备实行开放共享、有偿使用、分类收费的管理原则。对内教学使用贵重仪器设备不得收费,对内科研使用贵重仪器设备可按校内收费标准适当收费。校外人员委托使用仪器设备一律按校外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条由各类经费采购和通过其他渠道进入我校的贵重仪器设备,其所有权均属于学校,学校统筹管理使用。

  第三条鼓励在满足对内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开放贵重仪器设备对外服务以提高设备使用效率。

  可以在完成校内使用任务的前提下,开展不同层级的对外服务。在做好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各学院(系)、部门提出开放度及收费方案,由分管领导核准后报实验设备处,由实验设备处组织相关仪器设备管理专家审议,报分管校长审批、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四条可以提供对外服务的贵重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的制定应该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需要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各项测试收费必须制定明确的面向校外人员收取的校外价格和面向校内人员收取的校内价格两项收费标准,原则上校内收费标准为校外收费标准的50%及以下。

  校外人员的测试费可用现金或支票、汇款方式支付;校内人员的测试费均以经费卡内转形式结算,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执行。对校内人员的测试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现金。

  第五条学校财务处设立"贵重仪器设备收费专用帐户",以实验室为单位,每单位分别设置一个校外测试费收费帐户、一个校内测试费收费帐户和一个结算后帐户,对所收取的测试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学校财务处每年对测试费帐户进行结算,若需特别阶段结算需经实验设备处和财务处同意。

  测试费收入按校外、校内二种办法结算。依照成本核算的原则,扣除水电消耗等学校管理费,返还各学院(系)、部门用于贵重仪器设备运行、消耗、维护、维修的费用及必要的劳务费用,实验设备处提取适当费用作为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运行维护专项开支经费。

  分析测试中心暂按原结算办法执行。

  第七条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中介测试服务。一经发现,违规人员必须按校外测试收费标准补缴所有差额。

  第八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严禁无故拖延或拒绝完成测试任务,严禁违规私自承接测试任务。

  第九条实验设备处在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上设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收费管理监督信箱,接受各方监督。如发现违规事例,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及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上大内〔2012〕98号)同时废止。

篇4:SH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SH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申购、论证、招标采购、验收入库、使用、调拨直至报废的全生命周期实施管理。

  第三条 各级单位应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提高使用效率;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二章 体制

  第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实行学校和学院(系)、部门二级管理。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验设备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负有审批、购置、监督、检查、调拨、分配的职责。

  第五条 学院(系)、部门应在分管院长(系主任)、部处长领导下,合理配备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员。仪器设备管理员的职责是负责所在单位仪器设备的监管、检查、建帐、建档,办理借用、调拨、报废等手续。仪器设备管理员在业务上受实验设备处的指导,配合实验设备处做好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仪器设备管理员队伍应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向实验设备处报备。

  第三章 范畴

  第六条 仪器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器具、行政办公设备以及计算机软件、系统等。

  仪器设备分专用仪器设备和通用仪器设备两类,其中专用仪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仪器设备,通用仪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仪器设备。专用仪器设备起点单价为1500元(含)以上,通用仪器设备起点单价为1000元(含)以上。

  第四章 来源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来源分为购置、自制、委托定制和捐赠送。

  第八条 单台(套)金额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由实验设备处实施采购,单台(套)金额1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由实验设备处组织招标采购。

  (一)进口仪器设备购置

  购置进口仪器设备单台(套)金额5万元(含)(折合人民币,以下略)以上,且经费性质为财政性资金,须经进口产品论证,由SH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按照批复要求采购;单台(套)金额5万元以下,须有外贸报价单;单台(套)金额5万元(含)以上及10万元以下,须提供三家及以上供应商外贸报价单和申请报告。

  实验设备处委托招标入围的、具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签订进口合同。签订进口合同后,实验设备处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的免税手续。

  (二)国产仪器设备购置

  购置国产仪器设备单台(套)金额5万元(含)以上及10万元以下,须有三家及以上供应商进行货比三家竞价。

  SH市政府采购目录中的产品,无论金额大小均由实验设备处通过SH市政府采购网进行采购,不得自行采购。

  第九条 研制自制仪器设备,按照《SH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条 因教学、科研的特殊需要,现有同类产品无法满足要求,需委托定制仪器设备,申请单位提交报告,由实验设备处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论证。

  第十一条 国内外单位、个人向我校捐赠(送)仪器设备,接受仪器设备的学院(系)、部门须提交《接受捐赠(送)仪器设备申请表》至实验设备处,并将捐赠(送)物品清单及捐赠(送)函(函中要注明捐赠(送)目的,捐赠(送)物品的名称、价值、型号、数量等)报实验设备处备案。

  国外(境外)捐赠(送)仪器设备的进口手续由实验设备处向SH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经批准通过后,按照海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接受捐赠(送)仪器设备的学院(系)、部门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办理捐赠(送)手续及仪器设备运送过程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接受捐赠(送)学院(系)、部门自理。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到校后,必须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一般仪器设备由各学院(系)、部门自行验收,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按照《SH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在仪器设备到校正常使用后,须做好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按照《SH大学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通过技术改造扩充新的功能,或由于添加附件等原因增加仪器设备原值,应办理仪器设备增值手续。

  第十五条 实验设备处与财务处确保帐帐、帐物相符。凡属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以实验设备处"SH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总账"中的台(件)数、金额数为准。

  第十六条 个人和单位借用、借出仪器设备应办理借用、借出手续,各单位对借出的仪器设备应加强管理。

  (一)校内各单位借用、借出仪器设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到仪器设备管理员处办理借用、借出手续,借用期限协商确定。

  (二)校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进口免税仪器设备除外),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借出单位与借用单位应签订租借协议,并收取租借费,该费用必须入学校财务帐,用于更新维护仪器设备。

  (三)仪器设备管理员应对借出的仪器设备定期清点,保证本单位帐物相符。在借出和归还仪器设备时,双方应共同检查、验收,确保仪器设备完整、无损。

  第十七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当事人应及时向所属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由所属单位组织鉴定。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大小,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赔偿,赔偿标准按照《SH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当事人凭财务处出具的发票,向实验设备处申请办理设备报损。

  发生仪器设备被盗事故,当事人应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携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按照《SH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赔偿后,凭财务处出具的发票,向实验设备处申请办理设备报损。

  第十八条 人员变动(调离、出国、退休、辞职等)时必须到实验设备处办理仪器设备核查手续,确保仪器设备齐备、完好,完成移交,离校人员所在学院(系)、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处置

  第十九条 各学院(系)、部门利用率低、闲置的仪器设备应及时上报实验设备处,由实验设备处统一调剂。

  第二十条 校内仪器设备的调拨,由调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员填写调拨单,经调出和调入双方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实验设备处审批。

  向校外调拨的仪器设备须经学校国资处同意,由学校上报SH市教委、SH市财政局,待批复同意后方可调拨。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达到报废年限方能申请报废。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学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拍卖,所得全额入财政国库,由实验设备处将报废仪器设备进行核销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篇5:SH大学仪器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

  SH大学仪器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教学与科研使用的仪器、设备、附件、软件、服务等。

  第二条 招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实验设备处是学校仪器设备招标的主管部门,下设招投标科具体负责招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定学校招投标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建立、管理学校"招标评审专家库";

  (三)接受招标申请,审核招标项目,确定招标方式;

  (四)与采购单位共同拟定招标文件;

  (五)组织实施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六)组织已完成招标程序的采购项目的商务洽谈、合同签订、合同管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学校监察处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察,对招投标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五条 凡属学校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一次性采购单台(套)或批量同类仪器设备金额10万元(含)以上,均以招标方式采购。

  第六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仪器设备招标,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标方式

  第七条 学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八条 根据一次性采购单台(套)或批量同类仪器设备金额的不同,招标分为以下两种:

  (一) 校内招标

  金额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由招投标科组织招标,学校监察处负责监督。

  (二)校外招标

  金额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原则上由招投标科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实验设备处招投标科参与整个招标过程。如遇特殊情况需紧急处理,用户应填写《特事特办备忘录》,经批准后进行校内招标。

  金额100万元(含)以上或者对经费有特殊使用要求,必须进行校外招标。

  第五章 招标程序

  第九条 校外招标的招标程序由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校内招标的招标程序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等环节。具体的招标程序如下:

  1、公开招标

  用户提出招标产品的技术要求、数量、验收和培训方式、交货期、质保期等,与招投标科共同编制招标文件;经过14天网上公示(实验设备处网站)、开标、评标等过程产生中标人。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果投标厂商不足三家,开标时间延长一周;延长一周后仍不满三家,可以开标,但用户必须提交投标未满三家的情况说明。

  2、邀请招标

  用户提出招标产品的技术要求、数量、验收和培训方式、交货期、质保期等,与招投标科共同编制招标文件;然后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经过开标、评标过程产生中标人。

  第十条 校内评标工作由评标专家小组负责。评标专家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及以上(人数为单数)组成,评标专家由招投标科从招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一条 经专家评审,认定所有投标文件都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则作流标处理。

  第十二条 校内评标结果在学校实验设备处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公示期间无异议,由实验设备处招投标科向中标人发布中标通知(实验设备处网站)。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十三条 国产仪器设备由实验设备处招投标科会同采购单位与中标人进行商务洽谈,签订正式合同。进口仪器设备由实验设备处招投标科委托外贸公司签定合同,并代办报关和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货物数量短缺、质量不合格、调试或验收中某一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标准、使用中存在故障或技术指标不稳定等情况,应及时取证并约请供货商依照合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应报行政仲裁机构处理。

  第七章 责任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属违规。违规者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相互串通虚假投标;

  (二)评标期间泄漏评标情况;

  (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

  (四)评标报告未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书实际情况;

  (五)评标报告未经审定,直接签订供货合同;

  (六)私下与投标商接触,接受礼物、请吃、请玩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各有关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对在采购活动中违反纪律、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利益受损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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