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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编辑:文本库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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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一、课程与学分

  第一条 紧密结合高职教育课程改革理念,实行理论课与实践课程一体化。

  第二条 我院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选修课是指为学生扩大选择专业方向或辅修专业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素质,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及实际情况,在全系、甚至跨系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学分三年制不低于6个学分,两年制不低于4学分。专业选修课不低于10个学分。

  第三条 我院实行学分制。学分规定为:

  1.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时数可包括课内学时与课外学时。学分以学期(每学期以18周计)为计算单位;

  2.一般课堂教学每18学时计算1学分,社会实践、实习、毕业综合实践等课程24学时折算1学分,整周实践课每周计算1学分;

  3.军训、形势政策课、就业指导按1学分计算;

  4.体育与健康共计4个学分,其中体育选项课2学分,一学年两个学期,各1学分,体质健康测试连续两个学年,一学年1学分;

  5.顶岗实习和毕业综合实践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周数计算,每周计算1学分;

  6.高教园区跨校选修课程、校际之间同一层次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经学院批准,可以承认其学分;

  7.一学期不满18学时的理论课课程,不满一周的一次性实训实习,以及学生应按要求参加的公益劳动、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和毕业鉴定等不计学分;

  8.实行奖励学分的办法另见《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学分暂行规定》。

  第四条 我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三年制不低于120学分、两年制不低于80学分。

  二、学制规定

  第五条 实行弹性学制。我院三年制专业的基准学习年限为三年,两年制专业的基准学习年限为两年。学生提前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和必修课学分且平均绩点达到2.5及以上,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经批准允许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在规定的基准学习年限内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延长学习时间。累计延长学习的时间三年制专业为三年、两年制专业为两年。

  三、选课和免修制度

  第六条 实行选课制。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办理相应课程的选课手续,不办理选课手续,不能修读课程,也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学生在选择课程时必须按下述要求进行:

  1.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选课。每个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指导书应说明课程的先行后续关系,应先修先行课,后修后续课。

  2.实行分阶段选课制度,阶段的划分以学年为单位。学院每学年对学生所获学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并实行学籍预警制度。

  3.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对下一学期的课程进行选择,学生所选课程以教学系打印出的学生选课表为准。

  4.一门课程如要求修读的人数超过限选人数,则按先选先定原则予以确认。专业选修课的修读人数不足20人,不开课,公共课选修课的修读人数不足30人,不开课,由各系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技能类的选修课程设班开课的人数按实际操作工位确定。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一般应在15到30学分之间。

  第八条 为便于学生修读,公共必修课原则上应每学期开设。

  第九条 修读课程一经选定,学生不得随意改选或退选。

  第十条 免修。学生取得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等级相同的各类证书者准予免修相应的理论课程。复学、转专业学生,原已修过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份量(学时)相同或相近,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的课程,准予免修。学生因故跟下一年级修读时,其已修读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可以免修。免修学生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军训、“两课”、体育课、体育健康测试、实习课、技能训练课、顶岗实习及毕业综合实践等,没修读过的均不得免修;学生因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或参加军训者,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证明,体育课由公共教学部确认,教务处批准,编入保健班学习;军训课报学生处批准后,参加其它特定课目训练,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二条 选课程序:

  1.教务处于每学期14至15周公布下学期预排课程总表,各系向学生公布选课资料(如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课流程图、课程简介和任课教师简介),学生于16至17周进行课程初选;学生选课均从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始;

  2.每学期选课前,各系部除进行宣传外,还应组织教师对学生提供咨询,解答学生的问题;

  3.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网上选课,步骤详见《学生网上选课指南》;

  4.由系办公室负责打印学生选课表,公布学生选课情况。

  第十三条 要求免修课程的同学可按下述规定办理:

  1.在学期初第一周前填写《免修课程申请审批表》,向学生所在系和任课系部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申请;

  2.经专业教研室主任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系部主任审批,并通知任课教师和申请学生。在获得免修资格之前,学生不得缺课;

  3.对获得免修资格的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系统一报教务处备案。

  四、学分制管理的配套制度

  第十四条 实行导师制。导师制是学分制管理的重要配套制度。导师主要负责选课指导以及与学生学习相关问题的管理。每班配备1-2名导师,导师由各系部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完善以学生学籍管理为中心的学生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教材的订购与供应要与学分制管理相适应,要制订一套与学分制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严格教材管理,提高教材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学分收费标准可以参照如下公式进行计算:

  单位学分应缴费=本级学生年学费标准×基准学习年限/本级学生应修总学分

  课程应缴费=单位学分应缴费×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基准学习年限内的,按学年收取学费。超过基准学习年限的,按学分收费,不再按学年收取学费。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温职院教〔2xxxx〕15号文件同时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篇2: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2)

  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专门人才,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每位教师明确教学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形成严谨的教风,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教师应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使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2条 教师应忠诚党的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坚持教书育人和为人师表,弘扬“厚德长技”的校园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地遵纪守法,举止文明,养成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3条 教师应服从学院、系部、教研室的工作安排,保证把主要精力投入教学工作,积极承担教学的各项任务,积极参与、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活动,转变教学理念,努力探索适合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4条 教师应通过各种形式经常地、深入地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注意因材施教,并以严谨的教风、一丝不苟的态度对待每一堂课。

  第5条 专任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由教师所在系(部)按学院制订的任职资格条件和安排教学任务的原则意见审查其授课资格后下达任务,并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师任务书规定的工作。行政人员兼职教学和聘请校外兼职教师,应由聘请系(部)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章 课程标准、教材与学期授课计划

  第6条 教师承担各类课程的教学,均应有相应的课程标准。对于某些内容更新较快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提出修改意见或制订出课程标准,经系(部)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7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和学时来组织教学、选用教材和安排教学进度。

  第8条 教师对其所承担教学的课程,应在开课前2周内根据课程表的安排,填写学期授课计划,一式4份,经专业教研室主任审查,系(部)主任批准后由教师所在系、学生所在系各执1份,并于开课第1周上报教务处和督导处备案。

  第三章 备课与课前准备

  第9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超前备课,并按要求撰写好教案。初次上课或上新课的教师,在上课前必须写出该课程的完整教案,经专业教研室主任审阅批准和试讲合格之后,才能正式授课,听课及试讲记录存放在专业教研室备查。

  教师讲授以前上过的课程时,要认真总结过去上课的经验和不足,必须重新备课,并补充和完善教案的内容。

  第10条 教师备课应准确把握课程标准的要求,明确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任务,并结合学生认知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和难点。

  第11条 教师备课应广泛收集有关的现场资料,了解生产、建设、管理、服务实际中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进行教学内容的改革和更新补充,反映最新经济社会动态和广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并附有现场实例或案例,要重视教学内容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

  第12条 所有专业教研室都应每两周组织教师进行一次教研活动。教研活动要有计划,有记录,并存放在专业教研室备查。同一门课程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专业教研室应组织集体备课和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课程标准,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进度、考核方式等要统一。

  第13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对教学现场环境、电教设备、教具模型、教学挂图、教学仪器、工作材料等硬件在授课前要逐一检查和落实,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同时应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所学专业的特点,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和后续课的衔接关系,做到因材施教。

  第14条 对于技能课和实务课、以及操作性强的实践教学内容,教师应在课前进行试做,并做好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15条 教师要从高职教育的特点出发,更加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把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职业素质的训导。

  第16条 教师授课应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按照高职教育的要求,结合本课程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以工学结合为切入点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积极推进以工作过程导向的项目驱动、任务驱动、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的运用,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学生能力培养。要以职业活动为导向对课程进行整体和单元的设计,在课堂教学中要以能力为目标、以学生为主体、以素质为基础、以项目为载体,做到知识、理论和实践一体化。

  第17条 教师授课或承担其它教学任务时,必须携带与教学任务相关的教材(讲义、实训指导书)、教案(课程单元教学设计)、学生名册及学期授课计划。

  第18条 教师讲授理论知识时要做到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富有启发性。教师传授专业技能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职业标准和规范,对于各类安全事故有预防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在传授技能过程中,要进行集中示范,巡回指导,不断探索和总结先进的实践教学法。

  第19条 教师授课应着装整洁、大方,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提前2分钟进入教学场所,中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严禁教师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第20条 教师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请人代课,应提前向专业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教师因故不能提前办理手续时,原则上应提前12小时通知所在专业或系(部)领导,事后登记备案。未经批准擅自调、停、代课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21条 教师上课应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上课无故迟到和提前下课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22条 教师上课应把学生课堂纪律的管理作为上课的一项重要内容,重视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23条 教师授课应充分利用网上精品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和电教手段与设备,把现代信息技术作为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积极采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声像合一、图文并茂,把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形象化、实物化,不断提高教学效果。

  第24条 学期结束前,教师应认真、如实地写出所讲授课程的总结报告,报专业教研室主任审核,并存放在专业教研室备查。

  第五章 辅导答疑和作业

  第25条 教师应安排时间进行课外辅导答疑。辅导中除解答课堂教学中学生的疑问外,还应了解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意见和要求。

  第26条 教师要按本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布置作业,并在学生上交作业后的第2周前完成作业的批改,原则上要全批全改、有讲评。教师批改作业应注明批阅时间,并评定和记载学生作业的成绩。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27条 实践教学包括实训、实习(包括认识实习、专业实习和顶岗实习等)、课程设计和毕业综合实践等环节。指导教师必须熟练掌握其内容和方法,认真备课,要有完整的指导书,并提前作好各项准备,保障各环节的时间和效果。

  第28条 教师指导实训、实习期间,应做到以下几点:

  (1)教师在校内指导实训、实习时,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提前下课,无故迟到和提前下课者按教学事故论处,并要及时规范学生的操作动作和解答有关问题。

  (2)在校外实训、实习基地进行的实训和实习,应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时间和各项规章制度。指导教师在不影响实习单位生产秩序的基础上,对自己负责指导的实习学生进行巡查和指导,并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3)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实训记录和报告,客观地考核、评定学生的成绩。

  (4)应写出学生实训、实习教学总结报告,交所在专业教研室备查。

  第32条 在课程设计和毕业综合实践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指导教师认真做好选题、分题工作,并做好资料或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选题必须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体现科学性、实践性、综合性、创造性和针对性,要突出专业和岗位贴近度,要与顶岗单位的生产实践、社会实际问题结合。

  (2)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严格要求,以保证毕业综合实践的水平和质量。与外单位指导教师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指导任务。

  (3)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课程设计和毕业综合实践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考核,要按考评标准评定成绩,写出评语,并写出本次课程设计或毕业综合实践的书面总结向专业教研室主任汇报,留存在所在专业教研室资料库备查。

  (4)学生毕业综合实践完成后,要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设计质量、答辩情况等方面的表现写出综合性评语,并对毕业综合实践写出评阅意见,评定成绩。

  (5)学生毕业综合实践绩的评定实行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优秀的评定比例不宜超过参加答辩学生人数的15%。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29条 所有课程都必须考核。其形式可以是面试、口试、笔试、技能操作、开卷、闭卷等,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标准要求进行选择。

  第30条 教师所承担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时间安排在学期授课计划中应该反映出来。

  第31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应掌握本课程学生出勤情况的统计资料,按学籍管理、违纪处罚、学生考勤管理等有关规定确认学生的考核资格,对不具备考核资格的学生,应在考核前报其所在系和教务处记载备案。

  第32条 命题

  (1)教师命题应从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课程标准的要求出发,探索以能力测试、技能考核为目的的考核内容和形式,试题需经专业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批。

  (2)有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应逐渐建立试题(卷)库,并由系(部)组织实行教考分离。无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专业教研室主任指定专人,按课程标准要求,出A、B两套以上试题,经专业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批后由系选择确定试题。

  (3)命题人应对试题进行试做,每份试题应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随试题报系部备案。

  第33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阅卷人)要在1周内将成绩输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将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册、试卷和考试效果分析表由教师所在系(部)的专业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核签字,送交学生所在系存档。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34条 考试监考是教师工作的一部分,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监考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35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温职院教〔2xxxx〕11号文件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3: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课程考核,准确、真实的评价教学效果,创建优良的学风,培养高技能人才,根据教学管理要求和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课程考核,促进与帮助学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技能,提高解决问题与实际应用能力,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评定学业成绩,检查教学效果,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二、考核依据

  课程考核以课程标准为基本依据,一般是平时所学、不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内容范围,考核基本理论、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和实际运用的技术与能力,突出技能考核。

  三、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要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特点,要在课程标准中加以明确。所有课程都必须有考核,考核方式根据课程的特点、班级大小和人数多少等情况,可分别采取笔试(闭卷、开卷、闭开卷结合)、口试、口笔试结合、面试、答辩、设计或现场操作、技能测试等方式。

  四、考核时间

  选修课程考核一般安排在本课程授课时间之内进行,其他课程考核一般安排在学院统一安排的考核周内进行,在学期中结束的课程,需在课程结束一周内完成考核。

  五、考核安排

  课程考核分院考核课程和系考核课程,公共课等院考核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系考核课程由教学系组织,但在考前1周要将考核安排上报教务处和督导处。

  六、考核命题和组织

  1.命题原则

  (1)要以课程标准为基本依据。应以考核学生掌握基本技能为重点,体现高职特点,注意对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

  (2)要正确掌握命题范围。试题应基本覆盖本课程的主要内容。

  (3)要合理地选择考核方式和题型。

  (4)要恰当地控制考核的难度。各门课程最后总评成绩原则上优秀率(85分及以上)和不及格率(60分以下)均不超过20%。

  (5)要倡导和推行教考分离,建立试题库。

  2.考核组织

  (1)不论是否教考分离,命题一律拟A、B卷,并拟定相应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一份用于期末考试,另一份用于补考。

  (2)同一层次同一课程如有两人以上(含两人)教师任课,原则上考试应采用同一套试卷。试卷应在教研室集体讨论后由教研室主任指定教师负责命题。

  (3)试卷严格按教务处制定的统一格式,要求字迹、图表工整,内容准确无误,文字简练通顺。

  (4)命题教师要认真填写相关的审批表,按院系两级管理的规定经教研室、系(部)或教务处负责人审批签字方为有效。院考核课程由教务处长审批,系考核课程由系(部)主任审批。

  七、成绩评定

  1.基本原则

  (1)客观公正,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对学生一视同仁。

  (2)开拓思维,鼓励创新。评分标准既要看答案的正确与否,也要看答卷中的思维过程,更要看学生有无创新意识。只要言之有理,持之有据,都要给予鼓励。

  (3)整个教学班的考核成绩应示正态分布。

  2.基本要求

  (1)各教学班的正考试卷和补考试卷由教研室组织任课教师批阅,提倡流水作业。如遇外聘兼职教师只聘一学期,而其担任的课程有不及格学生,则该门课程的补考试卷由教研室主任指定本院相关老师批阅。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按拟定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

  (2)课程的总评成绩必须包含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总评,可根据学生完成实训、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平时测验以及出勤情况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若未能完成实训、实习、作业、小测验者,任课教师应及时查明原因,酌情评分直至不给成绩。任课教师应进行平时成绩的记载。课程设计、毕业综合实践、顶岗实习以及不便采用百分制考核的课程,可采用五级制记分。

  (3)实践性教学的成绩,应根据笔试、口试、书面或实际操作、技能测试的考核成绩,结合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表现,由专业指导教师进行综合评定,但是需要有客观的评分依据。

  八、成绩统计、上报

  1.各类课程成绩评阅结束后,老师应填录“学生成绩登记表”,并进行考核分析,认真填制“考核分析表”,经教师所在系(部)主任签核,跨系上课的考核课程要转交学生所在系(部)汇总存档。

  2.各科成绩均要求老师在考后三天内上报,并在一周内输入教务管理系统。成绩上报时要求附上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

  3.教师提交的学生成绩登记表必须字迹清楚,一般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必须在涂改处签章。上报后的成绩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

  4.教师评阅后的期末考试试卷,随“学生成绩登记表”和“考核分析表”上交,交学生所在系保存。学生考试试卷应保存,学制三年的专业,完成学制后再保存三年、学制两年的专业,再保存两年,过期销毁。

  5.学生要求查看试卷,须提出申请,经系部或教务处同意,由任课教师在指定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查阅。

  九、补考管理

  1.每学期各门课程的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初进行。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参加补考者,一律按旷考论处。

  2.缓考课程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不再给予正常补考,学籍处理时,计入不及格学分,同一门课程一般不能连续缓考两次。

  3.补考由教务处和系(部)统一组织进行。未经教务处或系(部)同意,凡由任课教师自行安排的补考一律无效。

  十、附则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标准

  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标准

  为了建立正常的实践教学秩序,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使实践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指理论教学以外的所有教学环节,如实训(包括生产性实训)、各类实习(教学实习、认识实习、专业实习、顶岗实习、毕业实习)、各类设计/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课程设计报告、毕业论文)、各类调查(社会调查、专业调查)等教学环节。是实现高职培养目标的主体教学之一,也是高职教育办出成效、办出特色的关键。是对学生进行技能基本训练、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及分析解决问题能力,职业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是教育过程中不可缺失的重要环节。实践教学要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必须贯彻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统一,理论联系实际等教学原则。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培养专门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它体现了学校培养人才的模式和基本要求。课程标准是指导实践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必须根据教学文件和课程的基本要求制定。实践教学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课程标准进行,以保证实践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实践教学任务保质保量地完成。

  第三条 实践教学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对待实践教学工作,精心设计实践教学过程,启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加强学生的操作技能训练。

  第四条 加强实践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是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各级管理干部都要认真学习教育科学理论和管理理论,借鉴国内外的实践教学管理经验,熟悉业务,坚持深入教学第一线,注重调查研究,勇于探索和改革,努力提高实践教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实践教学文件

  第五条 实践教学必须在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学期授课计划、教材或指导书等教学文件规定的指导下进行,杜绝实践教学的随意性。

  第六条 课程标准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有关学科教学内容的教学指导文件。各类实践课均须制定课程标准,要对本课程实践教学总的目的、任务、要求,项目的确定(包括选做项目),学时分配,教学方式,考试和评分要求作出明确规定。课程标准是组织和检查教学活动的依据,也是编写实践指导书(或教材)和考核学生实践课成绩的依据。没有课程标准不能开课。

  第七条 课程标准应由骨干教师编写,经教研室、实训科集体讨论经所在系审查后报教务处,再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评议后报主管院长批准。经主管院长批准的课程标准为法定文件,任何部门、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应维护课程标准的严肃性。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实践教材或指导书应根据课程标准选用或编写,要对每个实践项目的名称、内容、学时、设施、方法、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结果等作出明确规定。选用、自编或改编的实践教材,需经教研室讨论报系主任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各系实训科对实训项目名称、实训要求、对应专业和年级、学时、每组人数、班级人数与指导教师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将每周实训情况汇总后反馈到教务处。

  第十条 每学期的实践教学任务由各系负责(任务书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编写)并在前一学期期末下达,由各系主管教学主任认真核对签字。各系应根据实践教学任务组织指导教师认真填写《学期授课计划表》,《学期授课计划表》于开课一周内上报,系实训科、教研室、系办公室、教务处、教学督导处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实训、实习、上机训练课表一经下达,任何部门、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动。教务处、各系实训科将按课表进度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实践教学质量。如有特殊原因要求调课,须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系主管教学主任同意后办理调、停课手续,系办应将调、停课情况通知开课系实训科。

  第三章 实践教学过程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要严格按照课程标准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学时或减少、变更项目。

  第十三条 实训指导教师如需要编写实训实习教材(讲义)或实训实习指导书,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进行编写,内容应包括目的、要求、原理、所用仪器、步骤和方法、注意事项、预习要求、实训实习报告要求等,实训实习指导书应随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变化随时作相应修订。

  第十四条 实训实习教学人员要按照课程标准和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指导讲稿(教案)。每次实训实习课之前,指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检查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检查安全设施、备齐材料和工具,对实训、实习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训装置等做到心中有数。对实训难度较大或新开的实训要进行预做,对新到岗或首开实训、实习课的指导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

  第十五条 实训教师应提前一周将实训、实习等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学生在做实训前,指导工作人员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

  第十六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训、实习课,由指导人员负责宣讲学生实训、实习守则及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人员在实训、实习前应对有关理论、方法、步骤做系统讲解,指导教师必须与实训、实习技术人员一道参加学生第一轮的指导。实训、实习中,指导人员不能包办代替,要让学生独立操作,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指导人员要巡回检查,进行规范指导。

  第十八条 实训课的课程,学生因各种原因没完成实训项目的,必须在学期结束前补做,学生因故缺席实践时间累计不得超过该实践课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九条 上实训课时,实训室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训纪律,保持肃静和实训室清洁,不准动用与实训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特别要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实训、实习结束后,指导人员应指导学生做好设备、仪器、工量具的清洁、复位和归仓,要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原因,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主管部门。指导人员还应指导学生清扫场室,做好“五关”(关扇、关机、关电、关窗、关门),并协助管理员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实训室使用记录》。在校外教学基地安排的实践教学活动,还应与基地单位进行工作交接。

  第二十一条 实践教学人员要认真批改实训、实习、调查、设计等实践报告并做好登记,作为成绩考核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实践教学检查是学院实践教学管理经常性和重要性的工作,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践教学质量。进行实践教学检查是为了深入了解实践教学情况,巩固成绩、找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改进实践教学工作,确保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正确实施。实践教学检查主要是对实践教学过程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的组织实施情况、实践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实践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级领导都应该重视实践教学检查,通过听课、检查、抽测学生操作能力、检查学生实训、实习报告完成情况、听取意见等方式、方法了解和检查各类实践教学质量,及时反映和解决实践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文字记载。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实践教学检查细则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实践教学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要广泛听取教师和学生意见、建议,会同学院有关人员及时做出实践教学检查的总结,肯定成绩,推广好的经验和典型,找出实践教学和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保证实践教学质量和实践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章实践教学成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实践教学成绩分为实践课程成绩和职业资格或专业技能等级考试成绩两种。职业资格或专业技能等级证考试内容由各级技能鉴定中心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实施。成绩合格者可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免修相应课程,承认相应课程学分。

  第二十六条 实践考核是检查学生实践学习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每门实践课程结束后,由各系组织学生进行实践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合格者,允许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补考。学生实践达不到规定学时的,按不及格处理,允许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重修。实践课程成绩一般以技能操作考试成绩、实践报告成绩为主要依据,参考学习态度和劳动纪律进行综合评定,每项所占比例由各专业结合实践项目要求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 实践课平时成绩由实践指导教师负责记载,成绩考核由开课系负责组织进行,实践指导教师要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 学生成绩分析表”。

  第二十八条 “学生成绩登记表” “ 学生成绩分析表”一式三份,在学期结束前,报系实训科、教研室、系办公室、教务处、教学督导处各存档一份。

  第五章实践教学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践教学人员指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实践辅助人员、实训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实训相关人员,其基本任务是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开好实践课。实践教学人员要认真遵守学院有关实践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高度的责任心,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实践教学人员的学历、职称必须符合学院人事处相关要求,熟悉本专业或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新到实训室工作的实践教学人员必须经过试讲、试做,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三十一条 实践教学人员应根据情况不定期跟随理论课教师听课,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努力掌握技能及仪器维修保养基本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实践教学开课水平。

  第三十二条 各系实训科长要定期对本系实训基地(包括实训室)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每学期末汇总后上报教务处实训科,以便学院统计实训基地使用率,更加合理地建设、调整实训基地。

  第三十三条 实践教学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书育人,保质保量地完成本人所承担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自2xxxx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5: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评价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评价办法

  为配合学院整体的教学改革,继续推进课程建设,进一步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突出对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特制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评价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从课程整体教学设计和单元教学设计入手,从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效果三方面进行考核,通过检查课程教学设计方案、督导和教师听课以及学生评教等方式,做到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切实以学生能力的提高作为评价一堂课、一门课效果的主要标准。

  二、教师教学评价结构及方式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对一位教师的教学评价的主体包括学生、专家(督导、评委)和同行,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评价,

  具体见下表:

  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时间权重

  学生(由教务处组织)网上评教期中后30%

  督导(由教学督导处组织)院督导听课整个学期30%

  系(部)评委 (由系部组织)课程设计方案检查(包括课程整体教学设计、单元教学设计教案等)专门时间20%

  同行评价(系督导听课)整个学期20%

  合计100%

  三、教师教学评价内容和标准

  (一)课程的单元教学评价

  (1)课程单元设计教案。有能力目标、知识目标;有案例、任务设计、教学内容等。改变单纯的知识体系结构,注重行为引导教学,注重学生的能力训练和知识总结归纳;与第二课堂的能力训练项目紧密配合。

  (2)单元课程教学的实施。基本符合整体设计进度表及教案要求。改变传统的知识传授式教学模式,注重以完成任务为中心的能力训练。

  (3)单元课程教学效果。学生有兴趣,积极主动参与课程教学。学生基本达到单元的能力目标和知识目标。完成本课的考核任务。

  (4)教学常规要求。按《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执行。

  (二)课程的整体教学评价

  1.课程整体教学设计及其组织要求

  (1)每门独立设置的课程,应有一份整体教学设计。一门课程的设计和讲授,原则上应由三位以上教师承担(任课教师允许部分交叉)。多人执教的同一门课程,应由课程组集体承担设计任务,共同研讨,分工协作。

  (2)课程的总体目标要求及考核方案应统一。教学补充内容及具体编排组织方式、教学方法、教学组织形式等的设计不做统一要求,但可以在课程组集体研讨的基础上,再结合课程组成员的特点特长进行设计。

  2.课程整体教学设计的内容要求

  课程教学原则上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整体设计,各专业根据专业和课程特点可作相应调整。

  (1)课程能力目标及训练项目设计:在“课程目标设计”中,对该门课程的各项目标要有全面、概括性描述。特别是其中的能力目标,描述要尽可能明确、具体、可检验。在“能力训练项目设计”中,课程能力目标中的每项能力,都要有相应的项目任务进行训练,并反映在“进度表”中。

  课程能力训练项目设计时要区分单项能力训练项目和综合能力训练项目;设计内容应具实用性和趣味性,能激发和调动学生的学习动力,能训练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训练项目数量合适;具综合性、复杂性、覆盖性、挑战性和可操作性,项目最终有可检验的结果(成果)。

  (2)课程知识目标和认知过程设计:知识目标明确,主要的支撑知识应体现“必须、够用”原则,突出知识为项目服务,为项目所用。

  认知过程设计符合初学者的认识规律,由简单到复杂、具体到抽象、感性到理性,项目(任务)完成之后要有应用知识的归纳、总结和系统提升。

  (3)课程内容进度表设计:本门课程的教学内容(能力与知识)覆盖面、内容编排结构、学时分配合理。每单元课程内容翔实、信息量足够大,整门课程顺序以能力训练项目的实施过程为主线,小、中、大项目编排合理,台阶合适,项目效果递进。能从进度表中看出整门课程的上课步骤、设计思路。

  (4) 教学组织形式设计:根据能力训练项目的实施要求,设计学生学习训练的组织形式,体现师生、生生互动合作。渗透式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不仅要设计学生的学习组织形式,还要设计教师的教学指导组织形式。由多名教师联合教学的课程,教师分工协作,指导任务明确,组织安排合理。教师应主要按照“行动引导教学法”的思路组织教学,不是主要按照“知识逻辑推导法”的思路组织教学。

  (5)考核方案设计:体现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既有形成性评价,又有终结性评价。考核项目应涵盖学生的能力、知识、态度,突出能力考核,各项考核项目分值合理,比例适当。考核安排应在进度表中体现。

  (6)教学资料组织设计:教材选用要体现高职特色,提倡使用按工作过程重构知识体系、项目编制符合工作逻辑及学生认知规律的自编教材、讲义。选用的仪器、设备、教学软件等应符合课程教学目标,适合项目训练使用。

  四、教师教学评价结果

  教师教学评价结果计算公式如下:

  教师教学评价结果=学生评教×30%+院督导评教×30%+

  (系、部)评委评教×20%+同行(系督导)评教×20%。

  教师教学评价结果作为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职业技术学院课程教学设计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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