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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关于博士后工作的若干补充规定

编辑:文本库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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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关于博士后工作的若干补充规定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博士后流动站稳定、健康发展,通过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灵活机制完善选人用人机制,经研究,提出以下几点补充规定:

  1、凡建有博士后流动站的学院(系),在引进或录用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时,建议安排一定数量的新进人员先进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两年。

  2、凡校人事领导小组讨论决定进站的人员,学院如急需聘用作在职教师,需按一定程序反馈:先由所进学科点的学科带头人推荐,在院系两级审定基础上,报人事处审核后,由人事领导小组会议最后核准。

  3、为吸引优秀博士安心进站工作,新进站博士后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青年博士教师待遇。

篇2: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2011修订

  SH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

  (1998年9月印发,2011年9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原国家教委制定的《高等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无论校内校外人员,凡在校园内违反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执行本规定时,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对因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情节轻微,未受到治安处罚的,可作调解处理。

  第二章 教育与处罚

  第五条 违反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行为的教育与处罚种类:

  (一)批评教育;

  (二)赔偿损失;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治安处罚法"处罚的,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

  (一)在宿舍、教室、食堂、礼堂、俱乐部、运动场(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遵守有关规定,或聚众滋扰造成秩序混乱的;

  (二)未按程序申报且经相应机构许可而擅自组织公众活动,如集会、游行、舞会、讲座、体育比赛等活动的;

  (三)谎报险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尚未造成后果的;

  (四)在校内进行赌博活动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五)贩卖、传播、观看或组织他人观看淫秽录像、刊物、图片等活动的;

  (六)在非体育场地内进行球类等活动且不听劝阻的;

  (七)宿舍内高声喧哗或使用音响设备音量过大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告的;

  (八)在校内酗酒或酒后失控闹事的;

  (九)在宿舍或校园其它场所男女非法同居、混居或为他人提供同居、混居场所情节轻微的;

  第七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偷窃、骗取、敲诈勒索、哄抢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并视情节赔偿被损坏财物价格的2~5倍)。

  1. 用气枪、猎枪、土枪、弹弓、垂钓捕鱼等工具,在校园捕杀鱼类、哺养动物、野生动物的,按实际损害责令赔偿并同时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2. 在校园内擅自使用、收藏有可能造成伤害他人安全的物品,可实行收缴代保管临时应急处置措施;因违反枪支管理、管制刀具管理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 私拆他人信件、邮寄品或擅自揭撕信件邮票,造成他人损害和损失的;

  4. 在校内打架斗殴或虽未直接参与,但混淆事实偏袒一方,引起事态扩大或加剧矛盾激化的;

  5. 口头恐吓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经批评教育故伎重演的;

  6. 侮辱妇女或有其他一般流氓行为的。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校园内汽车、摩托车、助动车等车辆管理的补充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作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人和车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 进入校门时不按规定减速、避让行人或因违反校园道路限速规定(汽车限速20Km∕小时,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10Km∕小时,延长、嘉定校区各类车辆均限速10Km∕小时,消防、警务、救护、救急、抢修等特种车辆除外),不听劝阻的;

  2. 驾驶机动车进入校园不出示本校《车辆通行证》、在规定的停车场所之外停车、未经许可在校内停车过夜,经多次贴单告知拒不改正的;

  3. 在校园道路驾驶无牌或无证车辆,逆向行驶、违章超车以及并排行车、尾随追堵等疑似飙车行为,有可能危害他人安全、妨碍他人正常通行不听劝告的;

  4. 在校园道路双手脱把骑自行车或在校内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踢足球等有碍校园道路安全等行为,不听劝阻的;

  5. 违反学校在校内禁止无证学驾机动车、从事飙车行为、超速行驶,禁止擅自拆除或改装摩托车、助动车排气管、消音器、发动机等车辆进入校内道路行驶的规定,经批评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6. 行为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妨碍校园公共秩序管理行为之一,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或作书面检查、赔偿损失或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 擅自在校园人工湖、河流、池塘中游泳,在荷花池、花圃、果园等园林中摘采花草果实、捕捉蟋蟀,或践踏、损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2. 擅自在校园内遛狗、饲养家禽等动物不听劝阻的;

  3.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校园内设摊出售商品或进行商业促销活动的;

  4. 在校园内随意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广告、宣传画、标语口号,影响校园环境整洁和精神文明建设的;

  5. 擅自撕毁学校张贴的布告、通知或在桌椅、墙壁、地面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乱图乱画,有损校园环境整洁和精神文明建设的;

  6. 乱扔、乱堆垃圾或有损校园卫生环境等其他行为,不听劝阻的;

  7. 擅自攀爬楼寓屋顶、灯塔、电子幕墙、路灯杆、树木等高耸物体,不听劝阻的。

  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理以及水、电、燃气等安全管理,危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1. 因违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存放、运输、使用管理规定,经有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未即时整改的;

  2. 擅自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或造成消防器材损坏的;

  3. 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又未采取安全措施,擅自动用明火操作或在校园内焚烧废纸、废物、树叶的;

  4. 在寝室、教室、办公室、商店超市等场所乱拉乱接电源线违章用电或违章使用电器、液化气、煤油炉、酒精炉的;

  5. 未经许可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6. 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改建、装修、建造房屋或不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建装饰房屋,留下防火安全隐患的;

  7.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安全通道不及时整改的;

  8. 在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实验场所以及防火重点部位,违反禁止烟火等安全管理规定的;

  9. 发生火警、火灾虽未造成较大损失和后果,隐瞒不报的;

  10. 存在防火、防盗安全隐患,经指出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第十一条 任何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害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或利用网络危害学校安全与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法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

  1. 未经许可,对校园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进行添加、删除、篡改或有其他损害行为的;

  2.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校园网络的;

  3. 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或有线电视广播,宣扬封建迷信、色情、暴力,散布谣言或发表不利社会安定言论,损害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与稳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门卫管理制度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1. 不出示学生证或工作证又拒绝门卫检查验证,或者在23:00后至次日5:00之前进出校门,拒不履行凭证登记制度的;

  2. 翻越校门、围墙,冒用他人证件或使用涂改、过期证件,或将校徽、学生证、工作证借给非本校人员使用的;

  3. 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出入校门不按规定减速或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有可能危及他人安全不下车推行,又不听劝告的;

  4. 携带公物或大件物品离校,拒不递交携物出门证或阻碍门卫检查核对的;

  5. 机动车进出校门不出示本校《车辆通行证》并拒绝登记检查或故意停车造成道路堵塞的;

  6. 驾驶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者不按学校规定办理进出校门手续,又不听门卫劝阻强行出入的;

  7. 不服从学校门卫管理或无理取闹,干扰门卫正常工作的;

  8. 违反外来人员管理规定或未经同意擅自安排非本校人员留校住宿的(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学校社区住宿管理规定或招待所住宿收费标准,按日计算补交住宿费);

  9.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将礼堂、体育场所、教室、实验室等场所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团体、个人使用,隐瞒事实骗得门卫信任的;

  10. 违反学校团体活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带领旅游团队来校参观或进行团体活动,不听门卫劝阻的;

  11. 非本校人员和车辆,未经门卫许可强行出入学校劝阻教育无效的,移送校保卫处处理。

  第三章 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行为人移交所在学院或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处罚。

  第十四条 因违反学校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被处分或处罚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对处分或处罚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后三天内,学生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申请,教职工向人事处提出异议申请。对主管部门异议复审仍不服的,学生可到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诉,教职工可到学校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申诉。

  第十五条 执行本规定时,应遵循教育为主原则,不得徇私舞弊夸大事实,严禁对违反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人进行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举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人及其违法、犯罪事实的或将其扭送学校保卫部门、公安机关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学校保卫处。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3:Z城第八中学体育课堂安全管理规定

  Z城第八中学体育课堂安全管理规定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要求,结合体育课教学的实际特点,对尽量避免学生在校参加体育活动及体育课上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和尽量减小因伤害事故造成的损失等问题,学校特做如下规定:

  一、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及上体育课时必须坚持“学生为本,健康第一”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天气、场地、设备、器材等方面的安全因素,尽量避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学校每位教职工都有责任,有义务保护学生的健康和安全,发现学生有不安全行为,要立刻给予制止和教育,如果遇到学生出现伤害事故,要及时给予救助。

  三、学校体育器械、体育场地等教育教学设施,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教师上课前仔细检查场地安排、使用是否合理,器材是否安全。学校要及时对体育设备、器材进行维修或更新。

  四、体育教师上体育课要做到

  1.上课集合整队,记录考勤,切实加强责任心,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2.合理安排运动量和运动强度,关注体质较弱和特异体质学生。不能上体育课的特质学生必须和班主任沟通。

  3.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衣着应符合安全要求,一般要求穿运动服和无跟软底鞋,衣服要宽松,不穿带有口袋的制服,不佩带金属徽章、别针、小刀和其他尖利或硬质物体等。教师要组织学生充分做好准备活动,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4.学生上体育课必须遵守纪律,听清教师关于课堂体育活动应注意的事项,记住安全要领,增强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要服从教师的安排,不做与该课无关的事,不得擅自进行教师没有布置的活动项目。

  5.加强运动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工作。要使学生知道每一项运动动作的技术要领,懂得锻炼和保护的方法以及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和注意事项。教师应耐心地指导学生练习,并多做示范动作。要加强运动安全保护,并逐步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和互相保护的能力。

  6.教师严格执行教学和训练出勤制度,观察了解学生身体状况,对身体不适学生及时做出妥善安排,运动中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要及时将受伤学生送学校医务室或医院救治,同时上报学校有关领导,通知班主任和家长。

篇4:中纪委7号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中纪委7号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按照单位党委的要求,支部召开了党员扩大会议,学习了《*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了八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及其它文件学习。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对照《规定》进行自查工作,同时对进一步贯彻实施《规定》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是要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充分认识和深刻理解贯彻实施《规定》的重大意义,为贯彻实施《规定》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

  二是党组成员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纪委的《规定》要求;带头进行自查和整改,作出表率;带头落实领导责任制。

  三是要把贯彻实施《规定》与反腐倡廉工作结合起来,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紧抓好,对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通过学习使我体会到中纪委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也暴露出党员干部作风方面特别是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教训是深刻的,影响是深远的,后果是严重的,使党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遭受了严重损坏。通过这次活动及反面典型教材的学习讨论,使我心灵受到极大震动,思想受到深刻洗涤,更是从中得到一些深层次启示和警醒。纪案件再一次警示我们。在行使权力中,必须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自重,就是要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自己的名誉,塑好自己的形象,时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人民群众谋取实实在在的利益。自省,就是问问自己的一言一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领导干部的身份,是否正确行使责任和权力,就是在无人监督时,更要慎独自律,洁身自好,不能因小失大。自警,就是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不论是做人和做官,都要时时以党纪国法告诫自己,用党性原则要求自己,从点点滴滴处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牢记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按照“两个务必”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勤政意识,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民尽责、为国尽力、为党分忧。

  在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严格要求部门工作人员,使他们也能够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认真落实党内监督“五项制度”,努力做到勤政廉政。坚持按照“***”重要思想和“两个务必”的要求,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用共*产*党员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己,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同时汲取反面典型的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避免重蹈覆辙。自律,就是要用严格的纪律要求自己。在行使权力时真正把信任、责任、奉献作为每个党员干部的座右铭。要进一步增强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做到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身手,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时时处处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落实好“三贴进”和“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促进各项决策和工作符合客观实际,真正做到把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立足点。要自觉抵制“行为不检点、作风不端正”的行为,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基层党员干部形象,坚持做事先做人的道理,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干事。

  其次强化自己的规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首先要强化法制意识,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其次要强化政策和纪律意识,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确保党的方针、路线能够正确实施。党的光辉形象靠党员的共同努力来增彩,党的利益需要我们大家来共同维护。我将以此警示自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不断提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纪律意识,求真务实,牢牢树立执政为民、廉政为民的思想观念,做到常思贪欲之祸,常除非分之想,常修为官为德,常漠公仆本色,真正做到上不负党,下不负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利观,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切实落实“八项禁止”的要求。强化规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首先要强化法制意识,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其次要强化政策和纪律意识,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确保党的方针、路线能够正确实施。以优良的工作作风和崭新的工作姿态投入到各项工作中去。

  **年6月22日

篇5:学院警训场使用管理规定

  学院警训场使用管理规定

  警训场是学院警务实战教学训练场所,为加强警训场使用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训练秩序,经学院领导批准,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训练期间,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警训场。

  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警训场,不得在警训场内从事非体育锻炼活动。

  三、严禁携带宠物狗及其它有损公序良俗的动物进入警训场。

  四、爱护设施设备,文明礼貌,保持场地清洁卫生。

  五、严格遵守警训场器械使用规程,遵循体育运动规律,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六、开放时段,禁止任何机动车、非机动车驶入警训场。进入警训场人员,仅限从事散步、跑步、篮球等运动项目,不得从事影响他人正常锻炼和住户安宁的运动项目。

  七、凡在本警训场锻炼和活动的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自我防范,出现人身伤害事件,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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