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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公共财产管理规定

编辑:文本库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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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公共财产管理规定

  一、本局公共财产进入固定资产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妥善使用和保管价值500元以上的贵重物品,股室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无故损坏或丢失的,由领用人按折旧或原价赔偿。由于工作变动、调离、退休的,必须完成公共财产的移交,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爱护公物,不得化公为私、私自调换。办公设备不得擅自外借。

  三、严格公共财物的报废和毁损。价值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在正常使用期满不能继续使用时,使用股室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审查同意,交局长签字同意后移交办公室报废处理。

  四、妥善保管和维护重要办公设备。

  重要办公设备应尽力维修使用。无法维修和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报请局领导同意按采购程序添置,实施以旧换新。

  非专职人员严禁操作服务器、复印机和传真机,私自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个人负责赔偿。

  五、由办公室负责造册登记电脑(台式和笔记本)、打印机、传真机、u盘、计算器等贵重办公用品。

  六、因工作变动要移交贵重办公用品时,由移交人根据已经归档管理的登记册逐一清点并移交办公室,履行相关交接手续。

  七、因工作需要领用贵重办公用品时,由办公室根据已经归档管理的登记册逐一清点并移交,履行相关交接手续。

  八、启用空调时必须关窗、关门,人走断电。

篇2:某矿红线管理规定

  某矿红线管理规定

  一、安全管理红线

  1、对矿党政的决策部署执行落实不力,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2、规程措施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与现场脱节,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3、各级带(跟)班领导干部没有严格执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位、在位尽责”规定,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4、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违章截短锚索的;掘进工作面随意加大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5、不执行矿责令停产整顿,继续生产作业的。

  6、无计划、无措施贯通巷道的。

  7、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8、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处红外线闭锁、生命探测仪、拉线急停,皮带机、猴车拉线急停不起作用,未采取相关措施安排继续运行的。

  9、封闭管理的运输巷道,矿检查一年内发现3次相关安全措施不落实。

  10、小巷运输巷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未按期组织整改,继续运行的。

  11、拆安工程未组织验收进行拆安的。

  12、因主观因素,造成主扇停风30分钟以上事故的。

  13、排放瓦斯各级干部未到现场指挥,出现 “一风吹”或排瓦斯流经区域没有停电撤人;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

  14、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

  15、上级组织的检查中一次发现3人以上无证上岗的。

  二、安全操作红线

  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致使风流短路的。

  2、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3、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4、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5、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

  6、不设警戒进行放炮,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和“一炮三检”制度的;火工品丢失的。

  7、井下及井口附近20m范围内、地面瓦斯区域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8、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鸡爪子、羊尾巴、明头的;电器设备各种保护装置失灵、不齐全、不完好的。

  9、超控顶距作业的。

  10、不支护临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11、掘进机急停装置失效、采煤机与工作溜不闭锁的。

  12、清理皮带机头、机尾浮煤不停电闭锁开关的。

  13、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牵引区撤人设警戒”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运输大巷人车追尾的;小巷运输未挂保险绳、车尾巴以及超挂车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14、安监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安全检查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15、在井下吸烟、带明火的。

  三、考核处理

  对于触犯红线的副队级以上干部,给予免职处理;对于触犯红线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给予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罚款10000---20xx0元。

  四、本暂行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订完善权属矿安全委员会。

篇3:C工厂员工就餐管理规定

  C工厂员工就餐管理规定

  各课室:

  为促进就餐管理,引导员工有序用餐,营造和谐、健康的就餐氛围,特制定以下规定。

  1.就餐时间为:

  一线员工:午餐:10:50-11:20( 11:20-11:50需回车间)。晚餐:16:00-16:30( 16:30-17:00需回车间),就餐时间为30分钟;

  后勤管理:午餐:11:00-11:30( 11:30-12:00需回办公处),就餐时间为30分钟(总经理及因客户外出就餐不受限制);

  2.公司员工须在规定的就餐时间(特殊情况除外)有序排队,文明就餐。就餐过程须维护公共卫生,残食剩汤须倒入回收桶。就餐完毕后,员工须自行清洗各自碗筷,不得随意移动餐桌、餐椅,有意污损、践踏、破坏者需按价赔偿。

  3.员工就餐实行刷卡或餐票方式,考勤卡余额不足时,可自行告之人事行政课,人事行政课将上报总部后勤保障部办理充值。

  4.遗失考勤卡应及时向人事行政课挂失补办新卡(收取考勤卡50元/张,工作证5元/张)。

  5. 员工应严格遵守就餐时间,如有提早就餐者(特殊情况除外),将以小时为单位按旷工处理;

  6、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4:X公司员工着装管理规定

  X公司员工着装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实施规范化管理,深化企业文化建设,促进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尽显公司队伍精神风貌和良好形象,自20xx年10月23日(星期二)起,公司要求全体员工在上班、外出执行公务以及参加各类会议期间,必须一律按照着装规定进行着装。

  一、根据季节对服装要求如下:

  1、夏季着装标准:(每年6月1日~9月30日)

  男员工穿公司统一配发的短袖衬衫,衬衫要熨平整。穿与衬衫相配的正式西裤和深色皮鞋。禁止穿颜色过艳的七分、九分休闲裤、牛仔裤;禁止穿拖鞋、凉鞋、沙滩鞋、运动鞋等。

  女员工穿公司配发的半袖上衣,裤子为深色西裤或九分裤;款式简洁大方,禁止穿牛仔裤、休闲裤、短裤,不宜佩戴过分夸张的饰品。打底衫的颜色不能过艳,领口不宜过低;禁止穿拖鞋、沙滩鞋、运动鞋等。

  2、春、秋、冬季着装标准:(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男员工外穿西装上衣与西裤,内着正式白色衬衫,穿与西服套装相配的深色皮鞋,并保持鞋面、边沿的清洁。严禁穿牛仔、运动、休闲类服装;严禁穿布鞋、运动鞋、休闲鞋等。

  女员工在上班期间,须穿正式的西装上衣与西裤,内着正式白色衬衫,内着衬衫禁止超出外衣长度。禁止穿牛仔、运动服、休闲服等服装,皮鞋以深色尤佳,严禁穿运动鞋、布鞋、旅游鞋、休闲鞋类。

  二、对于发型规定

  1、发型要大方,头发应整洁、自然,经常洗理,不准染过分异色。

  2、男士头发不宜过长,要保持清洁,整齐不乱,前部不要遮住自己眉毛,侧部不要遮住自己的耳朵,不要留过长的鬓角。

  3、女士头发颜色不宜过艳,长发者应将头发盘起禁止散发。

  三、其他:

  1、上述着装规范要求全员每天严格执行。

  2、如遇领导视察或其他活动,有特殊着装要求,公司将另行通知

  3、处罚:本规定发布后,凡不遵守的人员,一经发现每次罚款¥50。

  4、已怀孕的女员工,要求着装色系以深色为主。

篇5:科技部禁烟管理规定

  科技部禁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科技部大办公室科技人员身体健康与安全,提高员工素质,树立企业文明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科技部全体人员及来访客人等。

  第二章 管理细则

  第三条:所有办公室人员在科技部大办公室一律不准吸烟。

  第四条:所有办公室人员有义务维护本管理规定、告诫和劝阻来访客人不要吸烟。

  第五条:特殊客人需要吸烟,只限在科技部大办公室以外的吸烟区内吸烟。

  第六条:该管理细则规定由科技部制定并由主管负责检查监督执行。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七条:对违规人员由科技部主管负责收取罚款。

  第八条:违反第三条规定均罚款50/人次,卫生间及办公区域楼道不准乱扔烟头,一旦发现均罚款20元/人次;科技部部长发现科技部人员违反第三条规定对监督执行人罚款50/次。

  第九条:所以科技部大办公室人员有权监督遵守本规定,如发现违规可以检举举报,一经落实是事实者将给予奖励。

  第十条:违规人员接到罚款通知后,必须在当天上班时间内交齐罚金。否则双倍处罚,自工资中扣除,并警告一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管理规定由科技部制定,报科技部部长批准后执行。 解释权归科技部部长。

  第十三条:本管理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科技部

  20xx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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