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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州艺术学校差旅费报销规定

浏览:12942023-08-08

  州温艺术学校差旅费报销规定

  为了保证学校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制度,根据《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10号)精神,遵循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结合本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报销规定

  (一)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含动车、高铁、全列软席列车),限硬席座位、高铁或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位,凭据按实报销。超过上述标准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二)出差人员乘坐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限三等舱位以下(含三等舱位),凭据按实报销;乘坐二等舱位及以上的按三等舱位的票价报销。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但只限经济舱位,凭据按实报销;乘坐经济舱位以上的按经济舱位的票价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其他如机场服务费、打包费等不得在交通费中报销,应在公杂费中开支。

  (四)出差人员乘坐除以上三种以外的其它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小汽车),原则上按实报销。

  (五)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六)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七)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八)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出差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等不能报销。

  二、出差人员住宿费报销规定

  (一)出差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1);出差人员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住宿费限额340元的标准。出差人员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住宿费。

  (二)出差人员住宿应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数为单数,其单数人员可一人住一个标准间。

  (三)出差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统筹使用。

  三、伙食补助费报销规定

  (一)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1、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2、省内出差,伙食补助按财政部公布的浙江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三)参加培训、会议的,按标准报销往返途中的伙食费补助。因公出差的,按实际批准的出差天数包干使用。

  四、出差人员公杂费报销规定

  (一)公杂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和打印、复印、传真、寄送等费用。具体包括:市内乘坐公交车、地铁、出租车、机场大巴等交通费票据及确因开展公务所需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票据。其他票据,如商场、超市等购物票据以及通讯费票据,均不得按公杂费报销。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1、省外出差,公杂费在每人每天8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

  2、省内出差,工作人员跨设区市出差公杂费为80元/人·天,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减半按40元/人·天报销。设区市内出差公杂费仍按60元/人·天标准执行,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减半按30元/人·天报销。

  (三)参加培训、会议出差的,按标准报销往返途中的公杂费。因公出差的,按实际批准的出差天数包干使用。

  (四)使用单位公务车出差的,公杂费补助标准减半。

  五、其他

  (一)本规定适用地域范围是常驻地以外地区(常驻地指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口新区、生态园区)

  (二)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应当事先咨询、了解经费开支情况,对要求分摊费用的,应拒绝参加。

  (三)会议、培训期间食宿费用均由举办方支付的,无公杂费、伙食补助。

  (四)出差人必须按规定填制《州温市第七中学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报经校领导批准,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培训、会议报销要附上领导批准的通知书,因公出差要附上经领导批准的请假审批单。学校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学校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五)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餐饮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餐费等出差相关费用按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六)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七)教职工出差期间如提前出发、绕道或无故停留,其增加的费用自理。

  (八)本规定没有说明的事项,参照《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10号)执行。

  (九)以上规定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未尽事宜,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年5月18日起执行

  附表1

  分地区、分级别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表

  单位:元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分地区、分级别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

  单位:元/间

  序号地区

  (城市)住宿费标准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旺季上浮价上浮比例

  省级及相当职级

  人员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其他

  人员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其他人员

  1北京市1100650500

  2天津市800480380

  3河北省800450350

  4山西省800480350

  5内蒙古800460350

  6辽宁省800480350

  7大连市8004903507-9月96059042xxxx%

  8吉林省800450350

  9黑龙江省8004503507-9月96054042xxxx%

  10上海市1100600500

  11江苏省900490380

  12浙江省(杭州市区)900500400

  13浙江省(杭外其他地区)800490340

  14安徽省800460350

  15福建省900480380

  16厦门市900500400

  17江西省800470350

  18山东省800480380

  19青岛市8004903807-9月96059045020%

  20河南省900480380

  21湖北省800480350

  22湖南省800450350

  23广东省900550450

  24深圳市900550450

  25广 西800470350

  26海南省80050035011-2月104065045030%

  27重庆市800480370

  28四川省900470370

  29贵州省800470370

  30云南省900480380

  31西 藏8005003506-9月1****5053050%

  32陕西省800460350

  33甘肃省800470350

  34青海省8005003506-9月1****5053050%

  35宁 夏800470350

  36新 疆800480350

  附表2

  州温市第七中学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参考格式)

  工作部门出差人

  出差地点至出差事由

  至

  至

  至

  出差时间自月日至月日拟乘坐的

  交通工具

  审批人

  年月日

  填表人:日期:

  注: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

篇2:第二中学教职工差旅费报销标准的规定

  第二中学教职工差旅费报销标准的规定

  为规范学校出差、差旅费报销等相关工作,杜绝不合理开支,提高学校办学经费的使用效率,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对出差差旅费报销等作出如下规定:

  一、公务出差的认定:

  1、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外出会议、学习和培训活动。

  2、学校统一组织的外出学习和培训活动。

  3、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比赛、其他比赛活动。

  二、公务出差的费用:

  (一)交通费:

  1、集体出差:根据出差人数多少,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不便安排车辆的,按照乘车车票实报实销(仅限于有出差任务的人员)

  2、私车公用:因工作需要私车公用的,在动用前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出差当天的过路费凭据实报,油费凭加油发票按1元/公里定额标准报销。

  3、学校派出公务人员在出差地原则上不允许打的,特殊情况如紧急事务处理确需打的,应事先向分管校长汇报得到同意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

  (二)住宿费:

  1、公务主办方统一安排住宿的,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报销。

  2、其他情况:

  (1)省级城市:每人每晚不超过80元;

  (2)市级城市:每人每晚不超过60元(原则上本市出差不安排住宿);

  (3)县级城市:每人每晚不超过50元。

  3、凡规定出差时间之外的住宿,费用一律自理。

  (三)生活补助:

  1、公务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报销。

  2、其他情况:

  (1)省级城市:每人每天40元;

  (2)市级城市:每人每天30元(本市之外的市级城市每人每天40元);

  (3)县级城市:每人每天20元(本市之外的县级城市每人每天30元)。

  三、艺考带考:

  1、带考期间的车费实报实销,但必须是艺体处统一安排的带考线路。

  2、生活费及住宿费按照每人每天80元执行。

  四、出差费报销程序:

  1、出差人到办公室填出差派遣单,由科室主任、分管校长、校长签字确认。

  2、持出差派遣单及相关票据到财科办理票据粘贴及填写手续。

  3、持填写完整的票据到分管校长及校长处签字审批。

  4、将审批后的单据交财科报销。

篇3:苏州一中教职工差旅费报销制度

  州苏一中教职工差旅费报销制度

  第一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不足一天的按全天计算。

  第二条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

  等级标准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二)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第三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第四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的,可加发一天市内交通费。

  (四)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学习、进修、培训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用包干办法,也不再报销公共车票。

  第五条 夜间乘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八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在三小时以上不足六小时的可按夜间补助费标准减半发给;不足三小时的,不发夜间补助费。除此以外,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一律不得再报支夜餐费。

  第六条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吴县境内7元;常熟、太仓、张家港、昆山、吴江10元;一般地区15元;特别指定的地区20元。特别指定的地区指广东省、海南省全境及北京市、上海市、厦门市。

  (二)在州苏市区(含三城区、郊区、新区、园区)出差,不发伙食补助费,也不发误餐费。凡是直接到上海市出差,不论是否住宿,均按每人每天20元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工作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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