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小学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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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小学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的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食堂原则上严禁使用食品添加剂。
2.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
3.需要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必须经学校食品安全卫生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购买、使用。
4.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5.学校食堂在使用添加剂时,必须遵守五专管理的有关要求。
(1)专店采购,即必须到具备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资质,且证件齐全的专卖店购买,并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和使用说明书。并执行严格的验收、登记制度,及时建立台帐。没有卫生许可证编号、厂名、厂址、使用范围、使用数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
(2)专柜存放,即必须将食品添加剂放在指定区域的专柜保存,并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容器盛放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保留原包装。
(3)专人负责,即必须有两名经过培训的食堂从业人员共同领取、使用、配制。
(4)专用工具,即必须使用经过验证的计量器具进行计量重量。
(5)专用台账,即必须使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制的台账,每次使用按照要求逐项登记,登记事项包括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添加的食品品种、添加量、添加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
6.学校食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落实公示管理制度,应当在学校橱窗、公示栏或学生餐厅明显位置公示本学校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7.食堂管理人员应定期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篇2:小学食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台账记录制度
小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台账记录制度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验收行为,提高食堂的食品安全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台账记录工作,坚持每日登记台账,登记台账内容与采购食品和票证要相符,台账存放应方便查验。负责台账记录的人员应掌握餐饮业常用食品卫生法规规定、食品卫生基本知识和感官鉴别常识。
2.在食品入库或使用前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进行台账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进货时间、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台账格式要参照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相关表格。
3.对索取的证票要建立档案和进货查验台账,可按供应商、供货品种、进货时间等多种分类方式建档保存,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4.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不少于2年。
5.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临期、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及时进行相应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